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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促进小米产业发展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4-08-06 · 共 4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8-06
赤峰市促进小米产业发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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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小米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推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小米产业发展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小米,包括谷子及其初级加工品。
第3条
小米产业发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支持、品牌引领、创新驱动、融合发展、联农带农的原则,发挥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优势,提升赤峰小米特色营养品质,补强产业链条薄弱环节,推进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提高质量效益,助力强农富民。
第4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小米产业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小米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和扶持政策,建立协调机制,推动解决小米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小米产业发展的统筹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工作。
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管理、气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小米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5条
小米产业行业协会应当健全行业规范,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加强自律管理,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和有序竞争。
第二章 种植加工销售
第6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种质资源保护制度,组织开展小米种质资源普查、收集、整理、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等工作,对珍稀、濒危、特有资源和特色品种予以提纯复壮和重点保护。
第7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健全良种繁育体系,根据地理气候条件和小米生长特点,合理布局建设和使用良种繁育基地,支持种子科研机构和企业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
育种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引进优质小米种质资源,不得非法引进种质资源和侵权培育品种。
第8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小米良种推广体系,指导生产经营主体种植适合本地的小米优良品种。
第9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生产经营主体依法通过土地流转、合作经营等方式,发展小米规模化种植。
第10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农牧、水行政、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小米生长条件,承续山地旱作传统,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完善种植规程,推广标准化种植。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推广实施土壤生物改良、测土配方施肥、增施有机肥和病虫害绿色防控等技术,发展绿色化种植。
第11条
生产经营主体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化学肥料、农药和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第12条
小米加工企业应当适应市场需求,形成合理的规模结构,做强米加工基本业态,做优中高端米加工;加强小米产品创新研发,发展小米酒、小米油、小米食品和保健品等产品精深加工,提高产品附加值。
第13条
小米收储、运输、加工以及使用的相关容器、设备、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和有关强制性标准。
第14条
从事小米及其产品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市场秩序,诚信经营,不得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缺斤短两,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15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小米营销设施建设,推动健全仓储物流设施,建设供需和价格信息平台,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小米集散市场。
第16条
鼓励小米生产经营主体对接和开拓市场需求,加强市场营销策划,实施品牌营销战略,发展线上线下销售网络,提高营销水平和溢价能力。
第17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小米种植、加工、销售主体优化和稳固利益联结机制,推广优良品种,提升小米及其产品品质,创建和保护品牌,提高产业价值,促使产业链良性递进和韧性增强。
第18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加强小米文化挖掘、整理和传播,推动小米产业与文旅产业融合发展。
第三章 支持保障
第19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等基金和财政资金,重点支持小米种质资源保护、良种繁育、小米收储、品牌打造、先进技术研究推广、销售体系建设和人才培养等。
第20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小米良种、有机种植和种植物化成本政策性保险等补贴制度。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获得地理标志使用权和有机产品、绿色食品、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蒙”字标、驰名商标等认证的生产经营主体,给予补贴或者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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