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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医学科学院发展促进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4-08-03 · 共 4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8-03
河南省医学科学院发展促进条例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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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促进河南省医学科学院创新发展,建设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医学科学创新和生物医药产业高地,推动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医疗资源的需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省医学科学院的体制机制、创新发展、保障促进,与中原医学科学城、生物医药大健康产业的融合发展,以及与各级人民政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企业的合作,适用本条例。
第3条
省医学科学院是省人民政府直属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以协同创新为主要方式,集医疗、教育、科研、产业、资本为一体的新型研发机构;是覆盖医学科技创新全周期、全链条开放共享的公共创新平台。
第4条
省医学科学院的发展促进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政府统筹、市场导向、改革创新、开放共享、协同推进、融合发展的基本原则。 省医学科学院应当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努力成为医学领域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5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省医学科学院的建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发展促进和保障措施,提供要素资源和经费保障,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及时解决省医学科学院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6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省医学科学院建设发展与医学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和指导,将省医学科学院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纳入全省卫生健康科技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协调解决临床研究和成果转化中的问题。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审计、国资、市场监管、医保、药监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省医学科学院及其共建基地和合作项目的发展。
第7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探索与省医学科学院融合发展的新型合作模式,形成共建共享、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发展格局。
第8条
对在省医学科学院发展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体制机制
第9条
省医学科学院设立理事会,实行理事会决策下的院长负责制,采用以研究院所、创新平台、附属医院和基金会等为主体的运行模式。
第10条
理事会是省医学科学院的决策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理事会由省、有关设区的市相关负责人,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机构、省医学科学院、中原医学科学城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战略科学家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业界、出资捐赠单位代表等组成。 理事会设立战略咨询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战略咨询委员会由国内外相关领域的战略科学家、管理专家、产业界代表等组成;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相关领域科学家和院内优秀专家等组成。
第11条
理事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省医学科学院章程; (二)审议省医学科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听取年度工作报告; (三)审议省医学科学院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四)筹集省医学科学院运行和科研经费; (五)聘任或者解聘院长; (六)省医学科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2条
省医学科学院院长全面负责省医学科学院业务工作和日常管理,执行理事会决议,对理事会负责,具体职责由省医学科学院章程规定。 省医学科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由院长或者执行院长担任。
第13条
省医学科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可以自主设立或者调整所属的研究院所和创新平台等,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第14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省医学科学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实行比一般事业单位更灵活的管理制度,保障其依法行使自主权和决策权。 省直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应放尽放原则,授予省医学科学院所属的研究院所和创新平台用人自主权、业务自主权和财物支配权,保障其依法开展创新活动。 第三章 创新驱动
第15条
省医学科学院应当加强医学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整合现有医学科研平台和实验室,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药科技领军企业合作建设高端平台,为全省医学科技创新主体开展研发活动提供服务,为人民健康提供医学服务保障。
第16条
省医学科学院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以及相关企业等协同推进医研园区、医教园区、医疗园区、医工园区和医药园区建设,构建全产业链医学创新体系。
第17条
省医学科学院应当创新科研管理制度,实行研究院所、实验室、技术平台经费包干制,赋予科学家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更大经费支配权、更大资源调度权,建立以创新绩效为核心的中长期综合评价机制。
第18条
省医学科学院应当创新项目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项目立项以临床重大需求为导向,实行招标制、揭榜挂帅制、赛马制等;项目实施实行学术带头人负责制等;项目考核实行标志性成果和代表作制等。
第19条
省医学科学院应当加强有组织的基础研究,支持基础研究选题多样化,鼓励开展高风险、高价值基础研究,建立对基础研究的稳定投入机制。 省医学科学院应当深化与中国医学科学院等国内外知名医学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的合作,对接省内外重点实验室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联合现有临床研究院所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共建临床研究基地,开展基础研究协同创新。
第20条
省医学科学院应当加强人才力量建设,着力培养造就战略科学家、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完善青年创新人才发现、选拔、培养机制,更好保障青年科技人员待遇。 省医学科学院可以自主开展院内人才评定,并安排经费使用和奖励补贴,对符合国家级、省级人才计划项目的高层次人才,配合做好人才认定及个性化服务。 推行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省医学科学院达到相应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以不占单位评审计划直接申报高级职称;对业绩特别突出的医学研究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以不受资历、年限以及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考核认定相应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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