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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城市绿化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4-08-22 · 共 3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8-22
信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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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信阳,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城镇开发边界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城镇开发边界外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城市绿地,其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3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建管并重、全民参与,注重自然山水风貌保护,体现地域历史人文特色。
第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用地,推进绿化事业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城市绿化工作。
第5条
市、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6条
鼓励和支持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发展节约型绿化,推进海绵型城市绿地建设,提高城市绿化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7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的,可以享有一定期限的冠名权等权益。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城市绿化服务工作,引导市民参与城市绿化保护活动。
第8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城市绿化宣传,提高市民爱绿植绿护绿意识。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9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 划
第10条
市、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市、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实施,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相关内容。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市、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并备案。
第11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化的现状,确定各类绿地界线坐标,划定绿线。绿线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绿线不得擅自调整。因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调整或者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在相邻地块或者其他地块补足原有面积的绿地。
第12条
城市规划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预留绿化用地:
(一)城市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二)新建居住区在三百米半径内应当规划预留至少一处二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用地,五百米半径内应当规划预留至少一处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用地,二千米半径内应当规划预留至少一处十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公园用地;
(三)土地收储少于五亩的城市用地优先用于公园绿地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第13条
建设工程项目绿地指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居住用地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商业服务业用地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大于四十五米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三十米以上四十五米以下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红线宽度十五米以上不足三十米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五)城市内河两侧设置沿河绿化带,绿化带控制宽度不低于三十米;老城区段有现状建筑的,绿化带控制宽度不低于十米。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城市更新的,其绿地率指标可以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五个百分点。前款第四项所列城市道路属于山地城市、城市更新等特殊情况的,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四十五米以上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十五;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十五米以上不足四十五米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十。
第14条
实行永久性绿地保护制度。永久性绿地在下列区域中确定:
(一)综合公园、专类公园;
(二)风景名胜地、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园林;
(三)山体、湿地、水源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等具有重要自然生态功能的绿地;
(四)其他需要永久保护的绿地。
永久性绿地的确定和变更,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永久性绿地应当严格保护,除国家批准的重大工程建设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永久性绿地的用途和范围。
第15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的用地性质,不得破坏已建成绿地和规划绿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因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批准。
改变城市绿地性质不得减少绿地总量。因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调整减少绿地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就近规划增补同等面积的绿地。
第三章 建 设
第16条
城市绿化的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园绿地、广场用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防护绿地由管理单位负责;
(三)附属绿地由所属单位负责;
(四)区域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明确的相关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的绿地,绿化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利建设、方便养护与管理的原则确定。
第17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适用下列规定:
(一)建设单位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同时报送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二)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审查;
(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四)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附属绿化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方案进行核实。
第18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探索政府主导、院校参与、企业联动的科研模式,培养和引进绿化专业人才,加强科研型生产绿地建设,培育信阳特色树种和花卉品种。
第19条
城市绿化应当科学选择绿化树种,逐步改良或者更替易产生飞絮等污染物的树种,合理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花卉以及常绿树与落叶树的比例,推广种植市树银杏、市花桂花,建设具有信阳特色的公园绿地和景观道路。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自然地理气候条件,科学制定、定期公布全市城市绿化适用树种名录,并动态调整。名录应当优先选用优良乡土适生树种。名录的编制、调整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20条
鼓励发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和开放式绿化。
机关、事业单位和文化、教育、体育等公共建筑适宜采取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
建筑墙体、临街围栏、城市道路护栏、高架道路、各类桥梁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采取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
鼓励城市道路沿线单位实施通透式绿化,鼓励临街单位敞开庭院,实现绿地开放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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