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地方法规2024-08-12 · 共 6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8-12
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1 条
当前版本
2018-12-10
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7 条
查看此版本
2010-06-12
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7 条
查看此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古树名木、地质公园、自然保护区、可移动文物等的保护和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3条
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处理历史文化遗产的继承、保护、利用与城乡建设、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关系。
第4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委员会,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旅游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商务、教育、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协同做好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和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5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加大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财政投入。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鼓励投资者依法对本市历史文化名城资源实施保护性开发利用,发展旅游业及相关产业。
第6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进行检查或评估,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监督。
第7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市民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意识。 每年的三月十三日为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宣传日。
第8条
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是全社会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9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要求,组织编制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将其纳入海口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规划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10条
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第11条
对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保留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第12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保护规划,编制历史文化街区的专项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13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和文化、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保护规划,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关的建设项目的审查、监督和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
第14条
对不符合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专项保护规划的建筑和设施,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会同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产权人按照规划的要求,依法予以整改或者拆除。
第15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已经批准的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专项保护规划;确需修改的,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专项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并公布。 第三章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第16条
经省人民政府依法核定,海口骑楼建筑街区和府城传统建筑街区为历史文化街区。 海口骑楼建筑街区位于长堤路以南,龙华路以东,和平路以西,解放西路和文明中路以北,主要是得胜沙路、博爱路、中山路、新华路、长堤路等老街。府城传统建筑街区范围是以文庄路、忠介路为东西轴线,中山路为南北轴线组成的错位“十”字型街道,主要是北胜街、绣衣坊、马鞍街、达士巷、鼓楼街、忠介路、福地巷等街道。
第17条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列入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专项保护规划。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保护标志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18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保护规划,保持原有自然环境、风貌特色,保护反映历史文化风貌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街巷格局和街道路面特色。 在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第19条
严格控制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特色街巷两侧的建筑高度,依法可以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总高度控制在十五米以下,并保持街巷两侧错落有致的建筑格局;建设控制地带内依法可以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总高度控制在二十米以下。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高度,应当同时符合保护规划和有关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保护和适度恢复府城传统建筑街区范围内的古城墙、传统民居建筑风格、传统街巷格局、历史地名及传统市井文化氛围。
第20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违法进行拆除或者建设; (五)改变保护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 (六)突破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违反建筑体量、色彩等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共 4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