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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4-08-31 · 共 4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8-31
珠海经济特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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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监督管理活动。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3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优先、防治结合,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的原则。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4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环境保护责任考核。 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有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督促辖区内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行为的排查巡查,协助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和推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政策措施落实。
第5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6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配合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工作,推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内容纳入村(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做好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投放及居民装修垃圾投放等工作。
第7条
市政府与相关城市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和常态化协调协商机制,推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跨区域执法协作、基础设施共享、应急处置协同、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处置等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相关机构建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常态化合作机制,推进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一体化。
第8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推行绿色发展方式,倡导无废理念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消费模式。 公民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义务。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9条
市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商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专项规划,统筹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等设施建设需求,保障设施建设用地。 区政府应当结合辖区实际,落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规划要求。
第10条
市、区政府应当推动“无废城市”建设,根据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必要资金支持。 市、区政府应当合理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实施全过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控,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
第11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依法对违法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处理。 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完善协作配合机制,加强联合执法。
第12条
对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由海关依法处理。 无法退运的固体废物,由市、区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依法组织处理。
第13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政务数据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固体废物信息化监管平台,推进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第14条
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固体废物道路运输监督管理,共享运输车辆行驶轨迹动态信息、固体废物转移信息和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信息,加强联合监管执法。
第15条
市、区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综合利用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16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承担环境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贮存、利用和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第17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按照规定通过全市固体废物信息化监管平台如实记录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
第18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委托他人处理工业固体废物时,应当核实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受托方不得出借主体资格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19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小微企业、工业集聚区分布以及本市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能力需求等情况,结合环境风险等因素,合理布局规划集中收集点。 集中收集转运的单位,应当对收集、贮存、转移的工业固体废物的利用、处置环节依法履行污染防治责任,并按照规定通过全市固体废物信息化监管平台报送经营情况。
第20条
渔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渔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规范渔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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