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浙江天目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4-08-02 · 共 3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8-02
浙江天目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7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护浙江天目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浙江天目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天目山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天目山保护区是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世界生物圈保护区,位于杭州市临安区境内。天目山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和界线以国家批准的天目山保护区规划为准。
第4条
天目山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应当坚持严格保护、统一规划、科学利用、多方参与、永续发展的原则,并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5条
市和临安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天目山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将天目山保护区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建立健全天目山保护区工作协调机制,促进天目山保护区的可持续发展。 浙江天目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天目山保护区的日常管理。 公安、生态环境、林业、规划和自然资源、发展和改革、农业农村、财政、应急管理、气象、文化广电旅游、综合行政执法、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天目山保护区相关工作。
第6条
临安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天目山保护区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给予支持。 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天目山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7条
市和临安区人民政府支持保护区管理机构在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领域开展国际合作,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措施、科学技术、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交流,鼓励开展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项目合作。 第二章 规划分区
第8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在综合科学考察和专项调查的基础上,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编制天目山保护区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规划内容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第9条
天目山保护区的功能区划分和分区管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保护区、功能区进行勘界,设立界标和保护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天目山保护区的界标和保护设施。
第10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因开展保护巡查、科研监测、科普宣教、防灾减灾等工作需要,可以依法修筑天目山保护区规划中明确的设施。
第11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运用信息技术提升生态环境监测、预警和区域管理的智能化水平,建设数字型、智慧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第三章 资源保护
第12条
天目山保护区的主要保护对象为: (一)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北亚热带常绿落叶阔叶混交林和暖温带落叶阔叶林等森林生态系统; (二)银杏、金钱松、天目铁木、黑麂、华南梅花鹿、安吉小鲵等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 (三)天目山独特的自然地貌、地质遗迹等自然景观; (四)天目山独特的红色资源、儒释道文化等人文资源; (五)柳杉古树群落等其他具有天目山保护区特色需要保护的对象。
第13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开展天目山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调查、监测,建立资源数据库与档案。
第14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天目山保护区珍稀野生植物的保护,做好有害生物防治和植物疫病处置,保持森林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禁止采伐天目山保护区内的林木,但因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必须采伐的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采伐的竹林除外。 因病死、枯死或者影响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确需清理的林木,由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法组织清理。
第15条
禁止违法猎捕、运输、交易天目山保护区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公共卫生安全意识和野生动物保护意识,抵制食用野生动物,防止动物源性传染病传播。
第16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天目山保护区内生态系统、物种和遗传基因的多样性监测,保护、研究、拯救珍稀生物物种,防止天目山保护区特有的遗传资源流失或者灭绝。 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会同保护区管理机构定期对天目山保护区外来物种开展普查、评估、预警和治理,建立健全生物安全防控体系。
第17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周边毗邻地区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协同机制,构建绿色生态廊道,推进保护区周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整体性保护。
第18条
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保护区管理机构,对天目山保护区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点)和未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点)但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遗迹、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调查和登记,制定并公布保护目录,妥善开展保护工作。 市和临安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促进区域特有文化的研究与传播。
第19条
天目山保护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天目山保护区内原住居民生活区域,因生产、生活需要用火的,临安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管理,防止发生火灾。 临安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天目山保护区及其毗邻区域的森林防火联防联控机制。
第20条
临安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天目山保护区防灾减灾救灾制度,加强台风、暴雨、雷电、山体滑坡、泥石流等气象、地质灾害的治理。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