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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地方立法条例地方法规2024-08-01 · 共 6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8-01
平凉市地方立法条例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共 69 条
当前版本
2017-04-06
平凉市地方立法条例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共 6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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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地方立法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高质量立法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坚持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四)坚持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五)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地方特色,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3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等形式,采用聘请立法顾问、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设立立法研究咨询基地等办法和措施,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发挥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性、补充性、试验性作用,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第4条
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及其相关立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5条
除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规章外,其他机关、团体和社会组织不得制定发布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第6条
立法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7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国家、省尚未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需要根据本市实际,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第8条
下列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事项; (二)涉及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定职权、议事程序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三)法律规定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自己制定法规的事项;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的事项。 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9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除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外的其他地方性法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与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10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11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12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前款规定审议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13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送交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
第14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15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16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17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规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18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19条
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20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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