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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南孔文化传承发展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4-09-10 · 共 4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9-10
衢州市南孔文化传承发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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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南孔文化的传承发展,彰显衢州“南孔圣地”的历史地位,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南孔文化的保护、传承、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属于南孔文化资源的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等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本条例所称南孔文化,是指南宋初年孔子第四十八世孙、衍圣公孔端友率族人随宋高宗赵构南渡,后孔氏大宗被南宋朝廷赐居衢州,敕建孔氏家庙,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以衢州为中心、以孔氏南宗家庙为重要载体、以祭孔大典(南孔祭典)为代表性仪式,以孔子思想为代表的儒家文化与地方文化相融合的特色文化。
第4条
南孔文化的传承发展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围绕忠诚爱国、与时俱进、仁爱为本、经世致用、崇学尚礼、化礼成俗等内容,守正创新、开放包容,促进南孔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南孔文化传承发展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负责南孔文化传承发展中重大事项的统筹、协调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南孔文化传承发展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南孔文化传承发展有关工作。
第6条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南孔文化传承发展以及南孔文化旅游资源的整合、开发、利用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南孔文化资源中历史建筑等的传承发展工作。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学校开展南孔文化传承发展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南孔文化传承发展有关工作。
第7条
南孔文化发展工作机构负责南孔文化资源普查、整理、名录管理以及南孔文化研究、传播、交流等工作。
第8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南孔文化传承发展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赠或者出借南孔文化资料和实物用于收藏、展示和研究等活动。
第9条
对在南孔文化保护、研究、宣传、转化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褒扬激励。
第二章 资源保护
第10条
本市建立南孔文化资源名录制度,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南孔文化资源列入名录。南孔文化资源名录实行动态管理。
南孔文化资源名录应当载明南孔文化资源的名称、年代、类型、所在地、历史价值、保护责任人以及保护要求等内容;其中不可移动南孔文化资源还应当载明地理坐标、四至范围以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等内容。
第11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南孔文化资源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南孔文化资源的审查、认定以及建立和调整资源名录等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第12条
县(市、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定期开展南孔文化资源的普查和专项调查,根据普查和专项调查结果提出南孔文化资源名录的初步名单。
单位和个人提供南孔文化资源线索的,南孔文化资源保护传承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组织调查。
第13条
南孔文化资源名录的初步名单由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汇总,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后,提出南孔文化资源名录建议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当组织复核。
南孔文化资源名录建议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公布。
第14条
下列文化资源应当直接列入南孔文化资源名录:
(一)孔氏南宗家庙、周宣灵王庙、衢州孔氏民居等不可移动文物;
(二)南宗碑刻、孔氏宗谱、南孔钟磬等可移动文物;
(三)祭孔大典(南孔祭典)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四)其他与南孔文化相关的已经被依法认定为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等的文化资源。
第1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文物保护、文化和旅游、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体现南孔文化传承发展的需要。
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不可移动南孔文化资源的保护,编制专项保护方案,划定保护范围,落实保护责任。
第16条
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南孔文化资源名录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对不可移动南孔文化资源设置保护标识。
保护标识的内容包括名称、保护级别、认定机关、认定日期等,具体样式由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确定。
禁止擅自设置、移动、涂污、拆除、损毁保护标识。
第17条
不可移动南孔文化资源实行原址保护,不得擅自迁移、拆除。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不可移动南孔文化资源。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对南孔文化资源实施原址保护并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接受文化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确实无法实施原址保护需要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确定相关方案,报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18条
修缮不可移动南孔文化资源应当尊重原貌,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最大限度保持其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修缮涉及主体结构和历史风貌的,应当事先向县(市、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报告,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19条
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可移动南孔文化资源的科学监测、抢救修复和日常维护,进行系统整理和造册,制定保护方案,落实保护责任。
第20条
列入南孔文化资源名录的非国有南孔文化资源,根据保护传承需要,在自愿、平等协商基础上,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租赁、置换、收购等方式予以保护。
列入南孔文化资源名录的农村住宅,其所有权人申请另行建造住宅的,在符合建房条件的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优先安排宅基地,通过协议方式将原房屋收归集体所有,实行原址保护。收归集体的原房屋不再用于居住的,其占地面积可以不计入村庄规划的村民住宅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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