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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露天矿生态公园保护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24-08-03 · 共 5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8-03
茂名市露天矿生态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4 条
当前版本
2018-06-07
茂名市露天矿生态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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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茂名市露天矿生态公园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茂名市露天矿生态公园(以下简称生态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监督和管理。
第3条
生态公园是为了恢复露天矿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矿业遗迹与地质遗迹,展示矿业文化和人文景观而修建的供公众游览、休憩、观赏和科普的场所。 生态公园的保护和管理范围为:东至茂南区新坡镇黄塘村民委员会汉车村,南至茂南区公馆镇油甘窝村民委员会古城山村,西至茂南区金塘镇上垌村民委员会杨美埇村,北至茂南区金塘镇牙象村民委员会木头塘村。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4条
生态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5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公园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生态公园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茂南区人民政府负责生态公园的规划实施、建设、保护、利用、监督和管理工作。茂南区人民政府生态公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生态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生态公园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管、城管执法、林业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生态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公馆、新坡、金塘等镇人民政府和露天矿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属地责任,做好生态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生态公园周边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生态公园的保护、管理与宣传教育工作。
第6条
生态公园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生态公园的自然资源、矿业遗迹、地质遗迹、生态环境和人文景观的保护工作; (二)建立健全生态公园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管理、维护和完善生态公园相关设施; (四)负责绿化美化建设和卫生保洁工作; (五)根据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范围标定、设立和维护界桩、界碑; (六)开展科学普及和文化教育活动; (七)维护生态公园公共秩序,编制和实施安全应急预案; (八)其他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7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赠与露天矿文化保护、传承和发展相关的资金和物品,支持生态公园的建设和发展,为生态公园保护工作提供志愿服务。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8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组织茂南区人民政府和市相关部门编制生态公园总体规划。 编制生态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意见。规划依法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生态公园总体规划是生态公园建设、保护、利用、监督和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确需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按原报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9条
编制生态公园总体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可持续发展,合理利用; (二)突出生态公园特色; (三)统筹兼顾,分步开发,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
第10条
生态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生态公园的概况和评价; (二)生态公园总体布局与功能分区; (三)生态公园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矿业遗迹、地质遗迹的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 (四)交通专项规划; (五)景区规划; (六)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环境卫生设施规划; (七)标识系统; (八)信息化建设专项规划。
第11条
生态公园的重点建设地段应当编制详细规划。生态公园的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总体布局和功能分区,根据矿业遗迹、地质遗迹等的保护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生态公园的详细规划,应当符合生态公园的总体规划。
第12条
生态公园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生态公园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用地时,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 建设项目应当与相关的公共配套设施、市政环境卫生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建设项目的性质、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应当与生态公园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13条
符合生态公园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对施工场地周围的古树名木、地质遗迹、矿业遗迹和植被等资源制定保护方案,并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周边植被。
第14条
茂南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态公园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和有关设施进行实地核查、登记造册。 对不符合生态公园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茂南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实施改造、迁出或者拆除,并依法予以补偿。
第15条
茂南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公园景观结构、景区布局、游览路线,加强景点和旅游配套设施建设,确定游客总容量和各旅游路线的游客容量。 景区建设应当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充分保护原始地形地貌,合理保护与利用生态资源和旅游资源。
第16条
茂南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生态公园游乐设施总量,科学合理地布局游乐设施,划定游泳、划船、野炊、烧烤、露营等区域,并在显著位置公告。 游乐项目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安全标准的规定,不得损害生态公园绿化及环境质量,其中大型游乐设施应当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等手续。 游乐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定期维修和保养,保护游客人身安全。
第17条
茂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公园数据库、监测系统、网络系统的建设,实时采集重点区域地质与游览安全监测数据,建立矿业遗迹展示、科学普及教育与安全游览服务平台。
第18条
茂南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交通专项规划,确定生态公园各级道路的红线、标高等指标以及生态公园车流总量,限制进入的车辆类型,合理设置限制性消防专用道并向社会公布,保障生态公园和毗邻村庄消防抢险救灾的需要。 生态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合理设置出入口、停车场、公共交通站点,加强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建设。
第19条
生态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科学设置公共休憩座椅、母婴室、分类垃圾容器和公共厕所。 公共厕所应当注重与周边环境协调,按照相关行业标准配备功能齐全、便利实用的卫生设施,提高女性厕所比例,配备无障碍专用厕所和方便亲人协助老人、幼儿及行动不便者使用的公共厕所。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20条
生态公园的矿产、水体、植被、古树名木、野生动物等自然资源以及矿业遗迹、地质遗迹和人文景观,应当予以保护。 生态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对生态公园的保护对象进行调查,并登记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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