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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地方法规2019-11-27 · 共 4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11-27
江西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当前版本
2018-05-31
江西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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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江西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的管理,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群及其栖息地,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江西武夷山保护区属森林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位于上饶市铅山县境内,地理位置介于东经117°39′30″-117°55′47″,北纬27°48′11″-28°00′35″之间,面积16007公顷。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界线和功能分区以国务院批准的文件为准。
第3条
江西武夷山保护区按功能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的界线上设立界碑、界桩等界标。
第4条
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5条
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6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江西武夷山保护区保护和建设的政策措施,将保护、建设、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铅山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和管理需要,对江西武夷山保护区所在地乡镇建立有利于生态保护的考核评价机制。
第7条
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法接受的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的保护。
第8条
对江西武夷山保护区内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二章 保护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9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的工作,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10条
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江西武夷山保护区总体规划及其专项规划,在征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意见后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江西武夷山保护区内资源调查和环境监测,建立江西武夷山保护区自然资源档案;
(四)开展与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相关的科学研究、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
(五)组织开展江西武夷山保护区规范化建设;
(六)对江西武夷山保护区内的生产、旅游、经营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七)依法查处破坏江西武夷山保护区内自然资源、自然环境、保护管理设施的违法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1条
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法报经批准,可以在进出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的主要路口设立资源保护检查站。
资源保护检查站负责对运输进出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的动植物及其制品、动植物及其制品的检疫证和相关审批文件进行查验;对违法携带火种进入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12条
江西武夷山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文化和旅游、科学技术、公安等有关部门和海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江西武夷山保护区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江西武夷山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13条
省森林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在江西武夷山保护区设立派出机构,依法查处破坏江西武夷山保护区自然资源和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14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协调上饶市、铅山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武夷山镇和篁碧畲族乡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建立健全江西武夷山保护区联合保护机制,制定保护公约,开展宣传教育,落实保护责任,协调做好森林防火、林地管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15条
江西武夷山保护区面积、功能分区、界线和江西武夷山保护区总体规划及其专项规划,是江西武夷山保护区保护和管理的依据,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应当严格按照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功能分区和总体规划进行保护。
江西武夷山保护区所在地镇、乡、村规划的编制,应当与江西武夷山保护区总体规划相衔接,并书面征求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16条
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完善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生态和资源监测体系,在江西武夷山保护区内的黄腹角雉、黑麂、南方铁杉等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地域、典型植被群落所在地域,建设适当数量的固定样线、固定样地、站位断面或者永久性生态定位监测站,定期开展调查和监测,并建立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生态系统、植被和珍稀濒危物种分布数据库和监测档案;定期对江西武夷山保护区内生物多样性状况和保护成效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调整、完善保护和管理措施。
第17条
核心区内,除依法履行保护、管理职责和经依法批准从事科学研究的人员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
第18条
缓冲区内,除经依法批准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调查观测和采集标本活动外,禁止任何形式的旅游、野外登山、探险、宿营和生产经营活动。
第19条
实验区内,经依法批准可以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繁育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第20条
进入自然保护区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事先向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书面申请应当包括活动的时间、人员、地点、内容、方式、安全措施等。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或者报请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予以批准的,告知铅山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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