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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地方法规2024-08-01 · 共 3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8-01
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当前版本
2021-06-03
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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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和《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南充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南充市市、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
第3条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保护和利用城市所依托的山体、河湖水系、林地、生物物种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推进生态园林城市、宜居城市建设。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辖区公共绿地的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5条
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第6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投资、捐资、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根据其意愿命名或者设置标志牌。
第7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对破坏园林绿化的行为予以劝阻、举报。
第8条
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自然山体保护规划、城市绿道系统规划、城市公园绿地规划、城市道路绿化规划等绿化专项规划。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绿化专项规划,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和已建成的绿地,应当实行绿线管理。
第10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绿化专项规划和绿线。确因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
第11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绿地率依法按照国家、省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12条
城市绿地建设应当按照规划实施,融入海绵城市理念,体现本地特色,合理配置市树、市花等适合本地气候、土壤等环境条件的绿化植物。
第13条
城市道路两侧人行道宽度应当满足行道树的栽植和生长条件。行道树栽植应当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行人通行等交通安全要求。
第14条
鼓励利用不同立地条件栽植攀缘植物发展立体绿化。立体绿化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建(构)筑物安全和公共安全。
室外公共停车场、停车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科学配植庇荫乔木、绿化隔离带,铺设植草地坪。
第15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并在主体工程建成后的六个月内完成,所需资金列入工程总预算。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公园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化等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报同级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第16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规范和施工规程,确保质量,并接受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17条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绿化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第18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将建设单位报送备案的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相关资料移交给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第19条
居住区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该项目的显著位置公示绿地平面图。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20条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二)居住区绿地,实行自主管理的,由业主共同负责;实行委托管理的,由受托人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单位负责;
(四)生产绿地,由生产经营者负责;
(五)其它类型绿地,由其所有权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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