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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托育服务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4-08-16 · 共 4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8-16
武汉市托育服务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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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托育服务需求,完善托育服务体系,规范托育服务行为,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保障婴幼儿健康成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托育服务及相关支持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托育服务,是指由托育机构、托育点、幼儿园托班等托育服务组织对三周岁以下婴幼儿实施的全日制、半日制、计时制或者临时的照护和保育。
第3条
婴幼儿照护以家庭为主、托育为补充。
婴幼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抚养婴幼儿的责任,学习家庭养育知识,接受科学育儿指导,创造良好家庭环境,科学开展家庭照护和保育。
本市加强对婴幼儿家庭照护的支持与指导,建立健全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第4条
本市发展托育服务,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普惠优先、安全健康、方便可及的原则。
第5条
本市推动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发展,鼓励发展托育机构托育服务、幼儿园托育服务、社区托育服务、家庭式托育服务,支持用人单位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育结合托育服务,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多元发展的托育服务体系。
第6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和协调推进全市托育服务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长江新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应当加强托育服务工作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并将托育服务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将托育服务事业发展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进辖区内托育服务发展,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托育服务工作。
第7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托育服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托育服务工作,牵头推进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建立托育服务信息监管与服务平台,组织制定并实施托育服务发展专项规划和相关服务规范。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推进、监督管理幼儿园托育服务工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房屋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地方金融、消防救援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托育服务相关工作。
第8条
工会应当支持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应当结合自身职责支持和参与托育服务工作。
第9条
托育服务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制定符合实际的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培训,参与服务质量评估,指导和监督会员托育服务活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10条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商通过新闻报道、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托育服务公益性宣传,倡导和普及科学的育儿理念和方法,为婴幼儿健康成长和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11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托育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公共服务体系,结合托育服务需求等编制托育服务发展专项规划,科学规划和建设城镇、农村的托育服务组织和托育服务设施,促进婴幼儿就近便利接受托育服务。
城镇托育服务组织的规划和建设应当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托育需求。
第12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和建设示范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提供托育服务业务指导、技术支撑、人员培训和家庭养育指导、婴幼儿早期发展等服务,并根据需要设置普惠托位。
第13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新建、改建、扩建托育服务设施。
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划配套建设托育服务设施,与居民住宅区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已建成居住区的托育服务设施不能满足本区域内托育服务需求的,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补充完善托育服务设施。
第14条
支持利用各类存量房屋和设施开展托育服务。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社区的闲置公有用房在满足房屋安全、托育服务相关要求等条件下可以用于开展普惠托育服务。
第15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动幼儿园配套建设托育服务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设施应当结合实际将托育服务设施和幼儿园设施纳入整体规划建设。
第16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辖区居民托育服务需求和资源配置情况,设置社区托育点,或者提供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于托育服务。
社区托育点可以单独设置,也可以依托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但是应当有相对独立的区隔空间。
第17条
托育服务组织的场所选址、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等,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消防、卫生和环保等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三章 培育支持
第18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通过财政补助、购买服务、减免租金等方式,支持兴办普惠托育机构,推动普惠托育事业发展。
第19条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定普惠托育机构认定办法和支持政策。
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制定辖区内普惠托育机构支持政策,按照不低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障标准落实财政补贴资金。
第20条
鼓励和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支持幼儿园在社区开设托班服务点。支持幼教人员从事托育服务。
提供托育服务的幼儿园,其普惠托育服务同等享受普惠托育机构的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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