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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4-08-01 · 共 3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8-01
阳江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7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力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建设服务型政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生产要素畅通流动、各类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潜力充分释放,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3条
本市主动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相关城市的交流合作,推动市场规则衔接和政务服务协作,更好承接大湾区辐射、打造西海岸重要支点,优化开放合作环境。发挥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联动发展区和中国(阳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等作用。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社会基层治理,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有关考核体系。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5条
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第6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宣传,引导市场主体合法合规经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漠阳文化的保护和宣传,丰富文化产品和服务,提高文化开放与包容度,营造鼓励创新和亲商重商安商尊商的文化氛围。
第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优化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环境。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第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引导和支持力度,完善本地产业体系,优化本地产业布局,加强本地相关产业生态链建设,提升本地产业发展水平。鼓励各类企业在本市设立区域总部机构、研发中心。
第10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属地投资项目引进的统筹协调,制定发布产业招商目录,向市场主体全面推介本地区投资政策,提供产业用地供应、产业链合作对接、人力资源供给等投资信息。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招商引资统筹协调、激励、跟踪服务机制以及招商项目落地保障和承诺办结责任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投资项目落地保障,根据需要指定专门人员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并帮助解决项目审批、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相关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作出违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超出职权职能范围的政策承诺。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向市场主体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应当履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有关责任人变更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需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依法予以公平、合理、及时的补偿。
第11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布惠企政策清单,主动向企业精准推送惠企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请,直接享受惠企政策;确需申请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兑现事项清单和申请指南,实现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
第12条
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符合条件的行业,提供行政许可与营业执照一次申请、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等政务服务,符合条件的行政许可与营业执照合并办理,各类许可信息归集至企业名下,可以通过营业执照统一查询并对外公示。
第13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产业项目用地保障机制,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布局产业发展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科学合理安排产业项目用地指标,对符合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先进制造业项目等所需建设用地予以优先保障。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配套服务等用地保障,按照规定提高生产性服务业用地比例,合理确定生活性服务业用地供给。
第1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简化用地审批流程,优化土地供应方式,保障有效投资用地需求。建立产业用地规划、项目招商、土地供应、供后管理和退出全周期管理机制,依法灵活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供应方式供应产业用地,提高供应质量。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市场主体出让土地使用权,确保出让的土地权属清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制度,采取措施加强对存量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拓宽建设用地的供给渠道。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企业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第1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建立政府银行企业常态化沟通对接机制,提高融资服务水平。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服务供给,建立多样化的融资模式,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按照相关规定开发特色产品和服务,为市场主体提供融资便利。
第1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整合就业服务资源,完善就业岗位信息归集发布制度,为市场主体用工提供便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认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提供引进落户、人才绿卡、住房及医疗保障、配偶就业、子女入园入学等一站式窗口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推动学校与企业共同研究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纳入教学标准和教学内容,强化学生实习实训。
第1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协调,引导社会培育创新精神,优化科技创新环境,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促进各类创新主体合作,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畅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构建“研发+转化”科创产业生态链。
第1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供水、供电、供气、通信、交通、消防等公共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管理,保障市场主体的需求。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服务质量、效率和收费等的监督管理。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简化报装办理流程,压减申报材料,压缩办理时限,实现报装申请全流程网上办理,为市场主体提供上门服务、移动支付、线上查询等便利服务。
第19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投标人的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减免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可以选择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等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第20条
创新智慧政务服务方式,依托全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政务服务从网上可办向全程网办、好办易办转变。 实行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法定办结时限、办理结果等要素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实现同一政务服务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对关联性强、办理量大、办理时间相对集中的需要多部门或者跨层级办理的事项,采取申请表单多表合一、线上一网申请、材料一次提交的方式,实现集成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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