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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拥军优属规定地方法规2024-08-09 · 共 2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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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9
太原市拥军优属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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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拥军优属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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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和优抚对象,依照本规定享受优待。
第3条
本规定所称优抚对象,是指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
本规定所称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和依靠军人生活的18周岁以下的弟妹,以及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第4条
市、县(市、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按照本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对拥军优属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6条
教育、人社、科技等部门,应当从师资、技术等方面帮助部队培训军地两用人才,支持部队的科技进步和技术协作活动。
第7条
部队在战备、训练和国防施工中需要征收土地或者临时使用土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法优先予以办理。
部队用国防经费建造战备训练等基础设施,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8条
部队用水、电、气、暖、粮油、副食品等,地方有关单位应当优先供应;按照规定由地方财政补贴的,应当及时补足。
第9条
军用车辆通过公路、桥梁、隧道和在停车场停放时,一律免费;各停车场在有空位的情况下不得拒绝军车停放。
通过驻军的道路,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负责修建和养护,并确保畅通。
第10条
飞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应当对军人实行优先售票,有条件的应当设立军人售票窗口和军人候车(机)室。
第11条
部队在执行军事演习、野营拉练、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方便条件;车辆通过时,公安交通部门应当保证其优先通行。
第12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部队摊派各种费用,不得擅自要求部队提供人力、物力;确需部队支援和支持的,须经市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协调。
第13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持证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免费;持证游览公园、动物园、旅游景点,参观纪念馆、博物馆免购门票。
公共汽车、电车内,游览、参观场所和公共停车场的收费处,应当设置军人或者军车免费标志。
第14条
现役军人子女、革命烈士子女报考市属中等、高等学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优先享受学生贷款。
第15条
在乡老复员军人、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在当地县(市、区)卫生系统所属医院住院期间,药品减免20%,手术费减免40%,床位费减免60%。
在乡老复员军人、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当地卫生系统所属医院看病免收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
第16条
义务兵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由其家属户籍所在地优待金发放单位给其家属发放奖励金。
第17条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每年由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标准予以发放。
在校大学生服义务兵役期间,其家庭优待金由批准入伍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按当地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予以发放。
第18条
义务兵和军士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服现役期间应当保留。
第19条
优抚对象所享受的抚恤、补助、优待金,应当按时足额发放,任何单位不得拖欠。
第20条
现役军人随军家属、转业军人和随迁家属、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随迁家属、复员退伍军人的户籍,符合规定的,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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