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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地方法规2024-08-15 · 共 8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8-15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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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6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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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1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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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立法活动,完善地方立法程序,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立法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3条
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全面依法治市,深入推进法治营口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实现营口全面振兴发展。
第4条
立法应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营口实践提供法治基础。
第5条
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本市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第6条
立法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工作机制,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7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内容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突出地方特色。对法律、行政法规、本省的地方性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地方性法规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8条
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9条
立法应当和改革相衔接相促进,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第10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把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到地方立法工作全过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立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按照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请示报告。
第11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2条
除依法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以外的事项,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13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工作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立项和法规草案的起草
第14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建立立法项目库和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立法规划相衔接。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拟订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和立法项目库草案。
第15条
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和立法项目库,应当认真研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
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和常务委员会网站等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通过信函、座谈会等方式向有关单位和部门、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征集立法建议项目。
第16条
本市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可以提出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书面建议,建议主要内容包括,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地方性法规名称、必要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采取的具体措施及依据等。
第17条
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进行审查,并与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研究、协调后,形成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和立法项目库草案。
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对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和立法项目库草案进行论证。
第18条
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优先列入推动高质量发展或者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以及上位法已作修改或者不适应高质量发展需要,亟待修改的现行地方性法规。
拟订年度立法计划的同时,确定一定数量的立法论证项目。立法论证项目是拟订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的基础,未经论证的项目一般不列入下一年度立法计划。
第19条
立法项目库作为立法项目储备,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项目优先从立法项目库中选择。
立法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定期提出更新项目,报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
纳入立法项目库的立法项目,有关部门应当搜集立法参考资料,开展调查研究,为立法项目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做好准备。
第20条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主任会议讨论通过,按照程序报请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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