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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细河保护条例地方法规2024-08-28 · 共 4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8-28
阜新市细河保护条例
当前版本
2019-12-12
阜新市细河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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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细河流域生态保护,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建设水生态文明,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细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各类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细河流域,是指细河干流、支流和湖泊(水库)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新邱区、清河门区(以下统称“细河流域县”)的相关乡镇、街道行政区域。
细河流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3条
细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科学规划、系统治理,量水而行、节水为重的原则。
第4条
市、细河流域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细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细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协调跨区域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相关重要工作的落实。
第5条
市、细河流域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细河流域水资源、水土保持、河道、水域岸线、水利工程建设、生态补水以及细河非城市段水系景观、绿化、环境卫生等监督管理工作。
市、细河流域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细河流域污染防治等监督管理工作。
市、细河流域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和农业生产废弃物处置利用、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监督管理工作。
市、细河流域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细河流域森林、草原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监督管理工作。
市、细河流域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细河城市段水系景观、绿化、环境卫生监督管理以及指导城区排水防涝等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应急管理、交通、财政、公安、卫生健康、审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细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
第6条
市、细河流域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细河保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细河流域治理、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7条
细河保护实行河长制。总河长、河长和河长制办公室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市、细河流域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细河河长制工作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以及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8条
每年6月26日为细河保护日。
第9条
细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细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城乡居民对细河流域生态环境、资源禀赋的认识,支持、引导公众形成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细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宣传报道,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细河的义务,并有权就发现的问题向市、县河长制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10条
市、细河流域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细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情况。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11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统领,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综合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的细河流域规划体系,发挥规划对推进细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
第12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主管部门和细河流域县人民政府编制细河流域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水行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编制细河流域相关专项规划,应当统筹兼顾细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要求。
细河流域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细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需要,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细河流域区域规划。细河流域区域规划应当符合上一级细河流域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13条
市、细河流域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对细河流域国土空间实行分区、分类用途管制。
细河流域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
禁止在细河干流和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禁止在细河干流和重要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以提升安全水平、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14条
市、细河流域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建立健全细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长效机制,提高生态承载能力。
第15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细河源头和细河流域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保护和治理,对耕地、林地、草地、湿地实施严格管护,建立水土流失预防和监督管理机制,提高水源涵养能力。
第16条
细河流域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单位和个人实施坡耕地综合治理,合理调整沟畦规格,实施保护性耕作。
第17条
市、细河流域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细河流域坡面和侵蚀沟治理工程建设,采取植树、种草、蓄水、拦沙、保土等预防保护、生态修复和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章 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第18条
细河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应当符合相关规划,坚持节水优先,实行统一配置,遵循总量控制,统筹当地水和外调水、常规水和非常规水,根据水情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第19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细河生态补水机制,统筹实施水量调度,保障细河生态流量。
第20条
市、细河流域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细河流域地下水保护机制,采取控制开采量、防治污染等措施,维持地下水合理水位,保护地下水水质。
地下水超采区或者取水总量达到控制指标的区域,禁止新增该区域取用水指标,并削减取水量。
细河流域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建设地下水取水设施,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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