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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旅游市场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4-07-30 · 共 4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7-30
西宁市旅游市场管理条例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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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升旅游服务水平,维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中心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青海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活动以及旅游经营服务、旅游市场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旅游市场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制定旅游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旅游市场监督管理责任,促进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文明旅游宣传、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旅游纠纷协调处理等相关工作。 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旅游市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智慧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建立数字化信息服务平台并及时更新,提升旅游行业公共服务能力,无偿提供旅游市场相关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6条
旅游市场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行业诚信规则和诚信档案,发挥提供服务、规范行为等作用,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并接受文化旅游、民政等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7条
倡导绿色、安全、诚信、文明的旅游活动。 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了解和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维护旅游秩序、保护旅游资源、爱护生态环境。 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职责
第8条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协调旅游市场秩序监管工作,牵头拟订旅游发展规划; (二)根据职责权限对旅行社的经营行为和导游、领队的服务行为实施管理和监督; (三)负责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指导旅游市场经营主体服务质量评估; (五)负责旅游经济运行数据监测; (六)参加旅游市场安全事故的调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9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二)查处旅游市场价格违法行为、旅游市场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旅游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旅游商品、发布虚假旅游广告、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0条
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等自然保护地的安全及森林草原防火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旅游线路划定、游客容量、设施建设等进行监督管理; (三)根据职责权限对城市公园的安全、接待游客最大承载量等进行监督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1条
应急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旅游市场安全工作履行综合监督管理; (二)组织指导旅游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2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气象预报预警,提供旅游气象服务; (二)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审批监督管理; (三)指导景区雷电灾害防范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3条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旅游建设工程的建筑安全及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进行监督管理; (二)督促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对使用燃气的旅游场所定期开展燃气设施安全检查; (三)牵头负责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4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处侵害旅游者权益,强迫消费、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 (二)维护旅游市场治安秩序,查处侵犯旅游者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 (三)负责住宿业(旅馆业)的治安监督管理; (四)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五)对相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5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督促大型商业综合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负责对各类餐饮、住宿业的行业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6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道路旅客运输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二)查处道路旅客运输中的违法行为;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7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属地和景区责任单位编制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并开展景区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排查; (二)负责旅游发展新增建设用地审核报批,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的执法和监督管理;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8条
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民族宗教、体育等部门依法履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的相关职责。
第19条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旅游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对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并依法开展失信惩戒。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认定为旅游市场失信主体的,应当采取信用管理措施,并向社会作出风险提示。 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规范
第20条
旅行社应当加强对其设立的分社、服务网点的管理,并依法承担分社、服务网点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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