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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盐湖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4-07-25 · 共 4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7-25
青海省盐湖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3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统筹推进盐湖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保障盐湖资源安全,建设世界级盐湖产业基地,促进盐湖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盐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盐湖资源,是指富含钾盐、钠盐、镁盐、锂盐、硼盐、锶盐等,以及含有铷、铯、溴、碘等元素的单一组份或者多组份共生、伴生的盐类矿产。 本条例所称盐湖产业,是指从事盐湖资源的勘查、开采、保护、开发、利用的相关产业。 本条例所称盐湖企业,是指从事盐湖资源的勘查、开采、保护、开发、利用的企业。
第3条
盐湖资源是国家战略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坏。
第4条
盐湖产业高质量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保护第一、绿色发展,创新驱动、提质发展,合理布局、集群发展,开放合作、互利发展。
第5条
省人民政府和涉及盐湖产业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盐湖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盐湖产业发展相关规划,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涉及盐湖产业的园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园区管理机构)根据职责负责盐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盐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林草、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盐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盐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方面的宣传,鼓励支持新闻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营造有利于盐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社会氛围。
第8条
对在盐湖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生态保护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严格盐湖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准入,强化盐湖资源开发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盐湖资源保护、勘查、开采、矿区生态修复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盐湖资源的调查、监测、评价工作。盐湖企业应当加强盐湖资源的动态监测。
第12条
从事盐湖产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加强生态环境风险防控,严格落实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保障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和使用,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废水、废气等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13条
勘查、开采盐湖资源,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书,并按照许可证书载明的内容从事相关活动,不得破坏盐湖资源,并依法做好生态保护和修复。 第三章 绿色发展
第14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统筹盐湖资源综合利用和科学配置,推进盐湖产业规划布局,谋划发展关联产业,构建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协同体系。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盐湖产业招商引资推进机制,引进盐湖产业上下游企业,促进产业优化升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支持盐湖企业通过项目投资、资产整合等方式融通发展,推动形成各具特色、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结构合理、共生共赢、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盐湖产业集群。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支持盐湖产业与新能源、能源化工、新材料等耦合发展,形成资源互补、产业融合、科技融通的产业集群。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优化盐湖资源勘查布局,支持绿色勘查技术研究,推进绿色勘查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推广应用,提高绿色勘查科技水平。
第1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支持盐湖企业推行绿色设计,开发绿色产品,建设绿色工厂,打造绿色产业链,推进盐湖产业绿色制造体系建设。
第1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支持盐湖企业对现有设备、工艺等进行改造升级,推动节能降碳,提升盐湖资源盐田采收率、选矿回收率、尾矿尾液综合利用率,促进盐湖资源综合利用。 盐湖企业对暂时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品及含有用组份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储存和保护措施。
第20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法制定盐湖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相关标准,鼓励盐湖企业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和团体标准制定工作,鼓励盐湖企业制定企业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盐湖企业建立健全盐湖产品设计、物料管理、生产加工、物流运输等全流程的绿色制造标准化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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