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河南省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4-09-29 · 共 4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9-29
河南省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3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建设国家创新高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专利的促进、保护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3条
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优化服务的原则。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将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健全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机制,及时协调处理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促进专利事业发展。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教育、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促进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6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利管理制度,培育、开发和保护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教育职工尊重他人的专利权,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当鼓励、支持科研人员、教师和学生从事发明创造活动并依法申请专利,按照相关规定对获得授权并转化运用的专利给予相应奖励。 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科技、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等政策措施,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服用相结合的专利创造与运用机制。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主体和个人,根据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式进行发明创造,掌握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并取得专利;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主体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促进专利的高质量创造和高效率运用。
第8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河南省专利奖,对进行发明创造、专利转化推广运用,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发明创造、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以及其他专利促进与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9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应当提升专利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公布专利保护状况与专利数据,建立专利信息服务平台,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主体建立各类专业专利信息数据库,促进专利信息的共享、开发和利用。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利分析评议工作的指导。 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设立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涉及专利,以及国外引进或者向境外转让重要专利的,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会同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专利分析评议。 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主体建立健全专利分析评议机制,防止技术盲目引进、重复研发、流失或者侵犯、滥用专利权。
第11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利预警机制,监测和通报重点区域、行业、产业和技术领域的国内外专利状况、发展趋势和竞争态势,及时向社会公布具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事件并对可能产生的风险发出预警。鼓励县级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专利预警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利导航机制,定期发布导航成果,促进成果应用。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主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开展专利导航,为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人才管理等提供依据和支撑。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应当支持培育和发展专利服务机构,加强对专利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鼓励和支持专利服务机构为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主体和个人提供专利法律咨询、质押融资等专业服务。
第13条
本省进行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时,应当将发明人、设计人已经实施并取得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相关专利作为评审的重要因素。在工程、研究、经济等专利应用广泛的领域,对技术进步能够产生重大作用、取得显著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专利,可以作为发明人、设计人破格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重要因素。
第14条
在评审科学技术奖励和技术创新奖励项目,以及审批科研开发、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财政性资金支持项目时,有关部门应当将项目是否具有或者能否产生专利技术作为评审的重要条件。
第15条
从事专利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专利申请费、代理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和评议费用以及与专利研发活动相关的其他直接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 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等专利转化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利促进和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健全专利创新人才引进培养、评价激励、流动配置等机制。 鼓励高等院校设置知识产权专业,培养专利专业人才。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和教育等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第17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主体建立专利转移转化机构,在国家和本省确定的重点领域加强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推动创新成果及时转化为高价值专利,促进专利成果实施和运用,提升专利运用效益。 鼓励和支持创新主体、专利服务机构建立产业联盟,开展专利资源共享、协作运用和联合维权,加强专利创造与运用,促进专利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
第18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转让专利权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奖励和报酬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三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项发明专利最低不少于四千元的奖金,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最低不少于一千五百元的奖金; (二)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采纳而完成发明创造的,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三)将该项专利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专利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四)利用该项职务专利作价投资的,从该项专利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五)将该项专利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
第1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应当推进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施。 鼓励和支持专利权人依法实施专利开放许可,促进专利资源的共享和转化运用。 鼓励和支持专利权人通过自主生产、技术合作开发或者采取专利权入股、质押、转让、许可等方式,促进专利转化运用。 鼓励和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把专利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
第20条
建立专利公开实施清单制度。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主体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专利,自授权公告之日起满三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的,应当纳入公开实施清单,并由专利权人合理确定专利公开实施的方式和费用标准。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