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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东部新区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4-07-29 · 共 6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7-29
成都东部新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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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深入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保障和促进成都东部新区(以下简称东部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东部新区的规划、建设、管理、服务等活动。
东部新区范围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3条
东部新区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为总牵引,围绕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发挥“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西部陆海新通道联动发展重要枢纽优势和成渝相向发展重要支点作用,建设国家向西向南开放新门户、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新平台、成德眉资同城化新支撑、新经济发展新引擎和彰显公园城市理念新家园。
第4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东部新区建设发展的领导,统筹协调解决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东部新区建设发展的指导,在规划编制、政策措施、项目布局、体制创新、对外开放等方面给予支持。
成都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加快推动东部新区高质量发展。
第5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东部新区建设成渝地区改革开放先行区。东部新区应当充分发挥位于成渝主轴的区位优势和区域辐射带动作用,加强与重庆在现代产业、科技创新、对外开放等方面的衔接互动,建设成渝相向发展的重要平台。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东部新区建设成都联动德阳、眉山、资阳发展的重要平台。东部新区应当加强与周边区域在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产业体系构建以及科技、教育、文化等方面的协作,建设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区域发展共同体。
第6条
东部新区应当承担起重大改革创新试点示范责任,在产业发展、开放合作、生态文明、城乡融合、公共服务等领域先行先试、系统集成改革,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成果。
第7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东部新区高质量发展要求相适应,有利于鼓励改革创新的考核、评价、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8条
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东部新区管委会)是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委托成都市管理,统筹东部新区改革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依法有序推进东部新区高质量发展。
第9条
东部新区管委会根据职责履行东部新区的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文明建设等行政管理职能。
东部新区管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在权限范围内制定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履行相应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
东部新区范围内的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按照东部新区管委会的部署,承办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依法履行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应急处置、行政执法等职责。
第10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成都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东部新区发展需要,将东部新区管委会履行职能所需要的省级、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依法赋予或者委托东部新区管委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明确规定不能赋权或者委托的事项除外。
已经依法下放至成都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的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成都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相对应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依法委托东部新区管委会。
东部新区管委会应当依法编制权力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11条
东部新区管委会应当健全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并可以根据建设发展需要,按照规定程序确定、调整纳入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执法职能和事项。
第12条
东部新区管委会应当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可以按照规定创新符合实际的选人用人、轮岗交流、薪酬激励等机制,实施分类管理等人事管理制度。
第13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成都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东部新区设立的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行使相应的行政管理职权。东部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上述机构的统筹协调。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14条
东部新区规划建设应当根据省和成都市确定的发展规划与功能定位,严格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控制城镇开发边界,统筹布局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构建集约高效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建设彰显公园城市特质的现代化新城。
第15条
东部新区管委会应当完善规划管理和决策机制,组织编制东部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东部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东部新区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按照程序报东部新区管委会批准。
东部新区的专项规划由东部新区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按照程序报东部新区管委会批准。
东部新区相关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东部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与周边区域有关规划相互协调衔接。
第16条
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东部新区重大项目用地保障机制,支持东部新区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依法依规探索制定混合土地用途设定规则和城镇开发边界外乡村振兴用地新方式。
对国家重大项目用地以及纳入省人民政府重大项目用地清单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所需年度计划指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其他项目所需土地、林地年度计划指标由成都市统筹保障。
对建设占用所需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要求的前提下,可在全省范围内实行易地占补平衡。
第17条
东部新区管委会依法承担东部新区范围内的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东部新区管委会依法承担东部新区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等土地供应管理工作,以及土地储备、供后监管、闲置土地处置等具体工作。
第18条
东部新区应当坚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统筹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地上和地下空间利用、片区开发和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强化数字赋能,提升智慧城市建设水平。
第19条
东部新区应当依托成都天府国际机场,建设国家级国际航空枢纽和国际门户枢纽城市核心支点,构建空铁公水一体化综合交通体系。
省人民政府统筹区域交通整体布局,推进轨道交通延伸拓展,织密成渝双城高快速路网,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内联外通,共建多枢纽协同的成渝世界级机场群。
第20条
东部新区应当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机制,加强耕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推进农商文旅体融合发展,打造宜居宜业和美乡村,高质量建设国际临空都市未来乡村,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加快推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
第四章 科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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