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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4-10-11 · 共 3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10-11
广州市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条例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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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培育中小学生阳光乐观、意志坚强、积极进取的心理品质,预防中小学生的心理行为问题,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生是指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的学生。
第3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保障中小学生心理健康工作经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并指导辖区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开展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活动。
第4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 中小学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所属学校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普及精神卫生知识,为开展中小学生心理健康工作提供业务指导。 公安、民政、文化广电旅游、新闻出版、互联网信息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指导、协调、监督为中小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服务的志愿者,并建立服务质量反馈机制。
第5条
市人民政府将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纳入区人民政府履行职责的评价范畴,相关部门、团体将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作为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6条
中小学校主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科学技术协会等单位应当广泛开展中小学生心理健康知识和预防心理行为问题的科普活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宣传心理健康知识,增进公众对中小学生的心理健康的正确认识,提升教职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的能力,提高中小学生自我心理认知能力。 第二章 预  防
第7条
学校和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中小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开展珍爱生命教育、古今励志故事教育和经受压力、战胜挫折、自我情绪调节的能力训练。
第8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公告二十四小时中小学生心理援助服务热线电话,会同市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服务平台,向有需要的中小学生免费提供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心理健康筛查、心理咨询与辅导等服务。 卫生健康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依照各自职责运用本系统热线电话,向有需要的中小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本条前两款规定的热线电话和网络平台主管部门对于无法通过电话和在线咨询解决问题的本市中小学生个案,应当主动转介线下公益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咨询,并转告咨询人。
第9条
学校应当将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融入教育教学、管理服务各环节,采用家访等方式及时向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反馈中小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情况。
第10条
学校教职工分别按照以下职责促进中小学生心理健康: (一)校长全面负责学校心理健康促进工作; (二)分管副校长统筹协调学校心理健康促进工作; (三)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负责在职责范围内落实心理健康促进工作; (四)年级主任应当掌握所负责年级需要重点关注的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协调班主任促进学生心理健康; (五)班主任应当了解所负责班学生的心理状况,促进学生心理健康; (六)学科教师在日常教育教学工作过程中应当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告知班主任; (七)学校医务人员在日常诊疗工作过程中发现学生心理异常状况应当及时告知班主任或者年级主任、分管副校长; (八)其他教职工在日常工作中注意发现学生心理异常状况并及时报告。
第11条
学校应当开设以实践活动为主的适应不同年龄阶段的心理健康教育课。心理健康教育课以认识自我、学会学习、沟通交往、情绪调适、奉献爱心等为重点,可以采用团体辅导、心理训练、情景设计等方式由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负责实施。 每班每两周至少安排一课时心理健康教育课,每学期至少开展一节心理健康教育主题班会课。 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学校应当根据在校学生的心理发展需要,安排符合其特点的心理健康教育课程。
第12条
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被监护人的学习生活和心理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培养、尊重被监护人人格、维护被监护人自尊心,激励被监护人上进,使被监护人感受到关怀温暖。不得打骂、贬损、侮辱、讥讽或者实施冷暴力。 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作息时间,保障学生每天充足的睡眠时间、体育锻炼时间,避免加重学生学习负担,及早预防、及时矫正学生沉迷网络或者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 学校应当列出不尊重学生人格、伤害学生情感的禁语,在教学与管理中禁止使用。
第13条
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承担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家长学校或者社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应当制定、公布、宣传家庭教育指导活动年度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心理健康等主题的讲座和实践活动,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心理健康讲座、亲子活动、综合实践等主题活动,引导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积极参加网络及线下家长学校活动。
第14条
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严格限制被监护人使用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对于使用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的被监护人应当规范使用的场所、时段、时长、频率、内容、功能、权限等事项,并配合学校禁止或者限制学生在校园内使用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 学校可以禁止学生携带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入学校或者在校园内使用;对经允许带入的,应当统一管理,除教学需要外严禁带入课堂。 学校应当在公共区域设置公用电话供中小学生应急联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学校可以根据本校实际依法依规对学生在校内使用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作出规定。
第15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协调机制。学校应当依照规定建立健全防治学生欺凌的制度,设置学生欺凌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到关于学生欺凌报告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认为可能构成学生欺凌的,应当及时提交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认定和处置,发现学生欺凌或者涉嫌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和中小学校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置。学校应当每学期视情况对全体学生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专项调查并评估防治成效。 学校应当对实施、参与学生欺凌或者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犯罪的学生作出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并要求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其严加管教、督促改正,必要时可以由法治副校长进行警示谈话或者训诫,构成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其他犯罪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置,包括依法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和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鼓励中小学生主动及时报告校内校外针对本人或者他人的学生欺凌或者涉嫌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情况,并保护好当事人的隐私与安全,对遭受侵害的学生提供心理辅导及其他必要帮助。 第三章 发  现
第16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中小学生心理问题发现和干预处置机制,每学年对全体中小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普查和测评,对有心理行为问题的学生予以干预。 学校应当为每位中小学生单独建立心理健康档案。
第17条
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通过观察被监护人的交往、行为、言语、睡眠、情绪、学习等状态,及早发现被监护人的心理行为问题。 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情绪或者行为异常以及发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应当主动与班主任沟通,加强与被监护人交流,寻求心理服务热线、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指导,家校协同做好被监护人心理辅导工作。
第18条
中小学生在发现自己或者同学出现情绪长期低落、独处寡言、厌学厌世等情况时,积极向教师、同学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反映并寻求支持帮助。 学校收到反映有中小学生存在明显自杀倾向、自残行为的,以及言语、情绪或者行为明显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采取措施,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做好预防、并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第19条
卫生健康部门会同中小学校主管部门组建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专家团队,加强对学生常见心理问题和心理障碍的分析研究,为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提供培训和技术指导,协助学校开展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配合中小学校主管部门为学校配备兼职卫生健康副校长,帮助学校开展严重心理行为问题和疑似精神障碍学生的转介工作,定期组织学校从事心理健康工作的教职工与医院的精神(心理)科医护人员开展业务交流学习。
第20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心理社工人才队伍、心理志愿服务队伍、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心理治疗队伍的建设,为中小学生提供心理疏导、情感支持等专业社工或者志愿服务,及时处置本区域内中小学生心理危机事件。 互联网信息、公安、民政等部门和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医疗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中小学生存在明显自杀倾向、自伤自残或者伤害他人行为的,以及言语、情绪或者行为明显异常的,应当及时采取制止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反馈至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中小学校或者主管部门。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卫生健康和中小学校主管部门建立防范中小学生极端心理危机事件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公安机关和学校在接到即将发生或者正在发生的中小学生自杀警情后,应当即时核查并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中小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受极端事件影响的中小学生及教职工予以心理危机干预。 第四章 诊  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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