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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办法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4-11-28 · 共 3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11-28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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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捍卫政治安全,保护人民根本利益,防范和应对国家安全领域风险挑战,推进西藏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国家安全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3条
国家安全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安全、政治安全和国家利益至上有机统一。
国家安全工作坚持统筹兼顾、预防为主、标本兼治、专群结合、共同安全,遵守宪法和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第4条
自治区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全区国家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组织推动国家安全战略、国家安全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统筹协调国家安全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
市(地)、县(市、区)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安全工作,贯彻落实中央国家安全战略和方针政策以及自治区部署要求,加强国家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组织开展、协调推动涉及国家安全有关重点工作。
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办公室负责国家安全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5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国家安全工作机制,加强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建设,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安全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安全风险防控、应急处置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6条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战略、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做好本系统、本领域国家安全工作。
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预防、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第7条
自治区建立健全国家安全重点领域和重要专项工作协调机制、跨部门会商工作机制以及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军地之间国家安全协同联动机制,统筹推进国家安全工作。
第8条
自治区建立健全国家安全保障体系,保障国家安全工作经费以及维护和塑造国家安全所需物资、技术、装备等,强化重点领域保障,加强国家安全重点项目建设,增强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
第9条
自治区加强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广泛动员公民和组织依法参与国家安全工作,防范、制止和举报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第10条
公民和组织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一)散布、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制作、散布、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的书籍、图片、标识、音像制品等;
(二)组织、策划、指挥、实施、煽动、参与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活动;
(三)以任何名义为渗透破坏颠覆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等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提供资助或者协助;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12条
自治区加强政治安全领域国家安全形势分析研判,严密防范、严厉惩治各种渗透破坏颠覆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防范其他领域风险向政治安全领域传导,维护国家政权安全和制度安全。
第13条
自治区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常态化开展马克思主义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教育和理想信念、新旧西藏对比教育,推进党的创新理论大众化宣传普及;加强网络和社会舆情收集、研判和引导,防范化解意识形态领域风险隐患,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第14条
自治区保障和改善民生,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新型网络犯罪和其他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安全的犯罪,完善社会治安整体防控体系,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西藏。
第15条
自治区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增进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依法治理民族事务,防范化解民族领域风险隐患,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第16条
自治区加强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依法管理活佛转世事务,深入开展宪法法律、宗教法规政策和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宣传教育,建立健全依法管理、民主管理、社会管理、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机制,维护宗教领域和谐稳定。
第17条
自治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加强基层治理能力建设,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发挥基层组织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作用,壮大群防群治力量,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提高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第18条
自治区创建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加强市场供应保障和配送体系建设,保障重大项目、重要产业以及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促进清洁能源、旅游文化、高原生物、绿色工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数字、边贸物流等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
自治区健全预防和化解经济安全风险的制度机制,加强重大经济决策风险评估,维护经济安全。
第19条
自治区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健全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加强地方金融监管,组织开展金融风险监测和预警,依法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切实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20条
自治区贯彻实施能源安全新战略,完善产供储销体系和风险管控体系,建设国家清洁能源基地,推进科技创新和示范应用,加强重要区域、重要设施、重要目标的用能保障以及重要能源设施、能源网络的安全防护,做好战略性矿产资源规划管控,提升能源资源安全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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