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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4-11-29 · 共 2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11-29
唐山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2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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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提高投资吸引力和发展竞争力,推动唐山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动、组织协调、监督指导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 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第3条
本市积极融入和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加强与相关地区共建市场一体化监管机制,在市场准入、政务服务“同事同标”等方面开展跨区域合作,扩大政务服务跨区域通办范围,加快推动经营主体生产经营高频办理的许可证件、资质资格跨区域互认通用。
第4条
支持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曹妃甸片区、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在行政体制、政务服务、投资、贸易、金融等领域,积极运用改革创新办法,先行先试各项政策,发挥引领示范作用。鼓励市直部门将各类首创性工作优先安排在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曹妃甸片区、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开展实施。 金融监管、税务、海事、海关、边检、民航、邮政等驻唐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曹妃甸片区的监管职责,协助争取上级对口部门支持,推进有关制度创新措施落实。
第5条
本市依托河北省统一的企业开办平台,在不改变原登记机关的前提下,由受理申请的首问办理机关指导申请人自愿选择线上或线下方式办理,打破地域限制,推行企业开办“市县同权,全市域通办”。 申请人可以一次性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公章刻制、发票申领、参保用工登记、公积金缴存、银行预约开户等业务,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有关单位应当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6条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在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可以根据名称登记相关管理规定最大限度保留原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办理变更登记涉及许可事项变更的,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许可实质审批事项不变的前提下,可以直接向相关审批部门申请更换新证或者延续使用。
第7条
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条件应当明确、具体,不得设定模糊性条件和兜底条款。对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政务服务事项实行容缺受理、告知承诺。 线上、线下均可办理的事项,有关机关不得限定办理渠道,办理标准应当一致;对于能够通过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经营主体提供;已经在线收取规范化电子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再提供纸质材料;已经通过线下受理的事项,不得要求补填网上流程。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应当设置专用窗口,协调处理申请人的疑难事项和复杂问题。
第8条
税务机关应当持续优化税务服务,依法精简办税资料和流程,简并申报缴税次数,压减办税时间,拓宽办税渠道,逐步实现全程网上办税;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税费信息和政策网上查询、咨询服务,及时对经营主体进行纳税提醒和风险提示,提高税务服务便利化水平。
第9条
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主管机关和工作机构应当健全投诉举报和受理转办批办制度机制,依法为经营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和投诉举报等政务服务。对经营主体有关营商环境的诉求,能够即时答复的,应当即时答复;不能够即时答复且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及时转办、督办。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办结,并答复诉求人和反馈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机构。
第10条
本市推行经营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证明服务模式。各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可以采取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证明的政府服务清单,明确适用对象和适用场景,为经营主体提供便利、高效的服务。 经营主体可以在信用中国(河北唐山)网站、幸福唐山APP、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等自主打印专项信用报告,替代基本建设投资、消防安全、医疗保障、人社、公安、税务等领域无违法违规证明。经营主体已经提供专项信用报告的,有关单位不得再要求其重复提供相关证明。 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能够通过直接取消、告知承诺、数据共享、部门核验等方式实现证明免提交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再到本市相关单位开具证明。
第11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布惠企政策目录清单,建立完善优惠政策免予申报的工作机制,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实行优惠政策免予申报、直接享受;确需经营主体提出申请的优惠政策,应当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简化申报手续,推行全程网上办理,实现一次申报、快速兑现。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河北惠企利民政策通平台,为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主动精准推送惠企政策,并给予指导帮助。
第12条
深化工程建设项目“标准地出让”、“投资承诺制”等改革,建立政府制定标准、部门靠前服务、企业信用承诺、行业有效监管的运行模式,精简工程项目全流程涉及的行政许可、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优化适应新业态新领域新模式发展需要的市场准入环境,支持经营主体创新发展,因地制宜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建立与市场准入相适应的监管模式,推动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觉、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格局。
第13条
海航、海关、商务、海事、边检等部门应当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口岸管理协调机制,优化口岸业务办理流程,持续完善口岸功能,支持和推进大宗散货智慧监管平台、集装箱一站式业务办理平台和“智慧口岸、数字国门”场景化试点等智慧港口建设。 支持和推进曹妃甸国际贸易综合服务中心、RCEP唐山企业服务中心建设,提供一站式外贸综合性服务。
第14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银企合作,建立完善常态化政银企沟通机制,支持、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可持续、保本微利的原则,建立差异化的利率定价机制,为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开发创新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提高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和首贷比例,降低经营主体融资成本,提高融资便利度。 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鼓励综合应用风险补偿、担保费补贴、代偿补偿等手段,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能力,为经营主体提供低成本、高效率担保服务。 完善本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服务功能,整合共享市场监管、司法、税务、不动产登记、水电气、公积金、社保等涉企信用信息,为经营主体提供融资综合信用服务。 加大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力度,支持经营主体通过依法发行股票、债券等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第15条
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持续优化人才政策,全方位培养、引进、使用、服务人才。在人才队伍建设、用人主体支持、人才发展环境优化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为入唐人才在职称评定、薪酬分配、医疗社保、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保障或者便利。 推进青年发展型城市建设,落实高等学校毕业生来唐、留唐、回唐岗前培训、就业补贴、创业补贴等政策。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等青年到基层就业、创业。
第16条
鼓励和支持经营主体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合作,支持国家级实验室、省级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协同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在唐山布局,共建一批具有唐山特色的科技研发平台、中试平台、产业化平台,形成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创新基础设施体系。
第17条
建立并完善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激励机制,完善知识产权市场化定价和交易机制,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研发、自主创新,加大知识产权投入,培育高价值专利、高知名度品牌、精品版权,优化企业知识产权国内国外布局。 推进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海外风险预警平台等建设,加强跨部门、跨区域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发挥行业协会、仲裁、中介服务等组织和机构的作用,促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有效衔接,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第18条
起草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保障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情形的,不得出台。
第19条
涉企政策应当保持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因情势变更或者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应当合理设置过渡期,为经营主体预留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但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施行的除外。
第20条
依法保护经营主体的财产权利、经营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和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对经营主体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本人财产与案外人财产,在条件允许情况下为经营主体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尽可能减少对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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