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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市出租房安全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4-12-06 · 共 3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12-06
林芝市出租房安全管理条例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8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出租房的安全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西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房的租赁、治安、消防等安全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租房,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依照约定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用于居住、生产经营的各类房屋;不包括民宿、旅馆业客房。
第3条
出租房安全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源头预防、部门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房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出租房安全管理纳入平安建设、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评体系,保障出租房安全管理工作相关经费,建立由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出租房安全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组织、指导、统筹、协调出租房安全管理工作。
第5条
公安机关负责出租房治安的统一监督管理。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做好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等工作。 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民政、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机关事务管理、财政、金融监管、电力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6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出租房安全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按照网格化服务管理要求,协助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做好出租房安全管理工作。
第7条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房屋租赁经营企业等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做好出租房安全管理工作。
第8条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将出租房安全管理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物业管理规约。
第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出租房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组织开展出租房安全公益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出租房安全知识。
第10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在房屋租赁安全管理过程中获悉的相关房屋及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第二章 租赁安全管理
第11条
出租房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属于违法建筑的; (四)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12条
出租人、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房屋楼面、屋面荷载。
第13条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14条
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以及转租住房十套(间)以上的个人,应当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
第15条
鼓励发展规模化、专业化和对出租房实行统一管理的住房租赁企业。支持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筹集房源,支持个人和单位将符合出租条件的住房委托给住房租赁企业长期经营。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符合条件的住房统一出租,规范管理租赁住房。
第16条
出租人、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按照规定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制定、公布包含治安、消防等安全责任内容的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房屋租赁经营企业、出租人、承租人使用。
第17条
出租人应当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出租房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出租房租赁登记备案。 公安机关在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时,应当告知出租人及时办理出租房租赁登记备案。 第三章 治安安全管理
第18条
公安机关对出租房实行治安管理,建立信息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第19条
出租人是出租房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出租房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出租房安全管理措施,及时消除或者报告安全隐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出租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20条
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二)查看承租人、实际居住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不得向无法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个人,或者未经监护人同意向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出租房屋; (三)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督促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及时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 (四)告知并督促承租人、实际居住人遵守与出租房安全管理相关规范; (五)发现治安安全隐患或者承租人、实际居住人涉嫌利用出租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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