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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4-12-06 · 共 4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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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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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健全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议事程序,保障和规范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个创建”,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第3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4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5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同时使用藏语言文字。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6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安排在双月举行,必要时可以加开会议。会议召开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第7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缺席会议情况,由会议主持人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报。
第8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履行法定职责,因下列原因之一不能参加会议的,方可申请请假:
(一)参加国家级或者自治区级重要会议和活动的;
(二)参加已经安排的区内外考察学习、培训的;
(三)参加抢险救灾等突发事件的;
(四)参加全市性重大会议和活动的;
(五)本人因病住院或者其直系亲属因重病住院需要陪护的;
(六)其他确需请假的情形。
因上述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书面请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9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会期、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公开有关议程。
第10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会议议程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11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县(市、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
(三)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
(四)主任会议邀请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乡(镇)人大负责人、街道办事处人大工委负责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
(五)主任会议决定列席的其他人员。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
确定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请假。
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第12条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民或者社会组织旁听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旁听会议人员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
旁听人员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对会议议题有意见建议的,会后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向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
第13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可以召集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乡(镇)人大负责人、街道办事处人大工委负责人进行座谈。
第14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七日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举行会议的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及有关部门,并在五日前提供有关会议材料。
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督促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会议材料。
第15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根据需要召开联组会议。
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分组会议由小组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应当按照会议日程,组织对各项议程进行逐项审议。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拟定,报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小组召集人由主任会议确定。
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应当通知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分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16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保证必要的审议时间,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17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18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长、市监察委员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的人事任免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提案人作出说明。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19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由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后,再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20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同时报送议案文本和说明。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重大事项议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提出。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人事任免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提出;任免案应当附有拟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
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关于议案的说明,时间一般不超过十分钟。内容相关联的议案可以合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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