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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24-11-28 · 共 4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11-28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当前版本
2016-11-30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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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保障农业机械作业安全,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安全生产、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3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和驾驶、操作农业机械,以及与农业机械作业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5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农业机械登记,核发牌证,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驾驶人考试、发证,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处理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行政。
农机监理机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依照国家、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6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及其农机监理机构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村民(居民)委员会协助农机监理机构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 农业机械管理
第7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登记。
其他农业机械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8条
农业机械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登记的各项具体工作,依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9条
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初次申领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经国家农业机械产品主管部门依据农业机械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农业机械机型,其新机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农业机械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10条
初次申领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的,应当自购置之日起30日内,到农业机械所有人住所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农业机械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农业机械购置发票等来历证明;
(三)农业机械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农业机械进口凭证;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第11条
办理农业机械注册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及时办理登记手续,自安全检验合格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农机监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农业机械注册登记申请的,应当出具记载有接收申请材料目录和收文日期,以及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
第12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对已被告知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20日内提交全部补正的申请材料。
第13条
未领取号牌、行驶证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新购置的拖拉机,需要行驶的,拖拉机所有人应当向其住所地或者购买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领临时号牌,并按有关规定行驶。
第1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机监理机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一)列入依法须经认证的农业机械的产品目录而未经认证的;
(二)不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农业机械强制性安全技术标准的;
(三)属于国家明令淘汰或者报废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5条
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农业机械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原核发的农机监理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农机监理机构经与农业机械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发。
第16条
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应当悬挂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
号牌应当悬挂在机前、机后指定位置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
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第17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每年进行1次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18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在县、乡(镇)、村就近组织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
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项目、标准进行,并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19条
对不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应当给予技术指导,提供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20条
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到原注册登记的农机监理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变更、抵押、注销等登记:
(一)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用作抵押的;
(四)报废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因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其所有人应当向原注册登记的农机监理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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