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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地方法规2024-11-29 · 共 5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11-29
辽宁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2 条
当前版本
2018-10-11
辽宁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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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预算、预算调整和决算,监督预算执行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预算审查监督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围绕和服务大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遵循依法实施、全面覆盖、聚焦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4条
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健全预算审查监督机构。
第5条
省、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常务委员会授权,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未设立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承担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初步审查的具体工作,并对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本级决算草案研究提出意见。 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依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预算审查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6条
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预算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 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国有资产和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制度,每年听取有关情况的报告。开展预算审查监督时,应当与国有资产和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监督相衔接,将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和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作为预算审查监督的重要依据和审查结果报告的重要参考。
第7条
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预算审查联系代表制度,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可以建立预算审查专家制度,聘请预算审查专家协助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可以委托专家或者社会中介机构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8条
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组织代表视察、专题调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本级和下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等各类监督的贯通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形成监督合力。
第9条
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共同参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其他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可以对相关领域部门预决算草案、相关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有关转移支付资金和政策等开展调查研究。
第10条
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财经联网监督系统,实现预算审查监督信息化、网络化和智能化。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共享工作贯通协调机制,推进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交通、统计、审计、税务、海关、金融、社会保障、医疗保险、国有资产、自然资源等部门与财经联网监督系统联通。
第11条
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议意见与相关决议、决定以及审查结果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会议结束后二十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 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批准后二十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省、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由各部门在批复后二十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并重点说明机关运行经费、“三公”经费、政府采购等重点支出的安排使用情况,以及部门年度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增减变动原因等事项。 经批准的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门户网站的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上集中公开,同时部门预决算信息在各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在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上公开的预决算信息应当编制目录、分类分级、规范完整,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和监督。部门所属预算单位的预决算信息应当在本单位或者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中央直属部门及单位驻辽机构的预决算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
第12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出台事关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财税政策前,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第13条
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对重点支出和重大项目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的审查监督。必要时,可以召开预算绩效听证会。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健全制度,完善体系,强化约束,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将重要绩效目标与预算草案同步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将重要绩效评价结果与决算草案同步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14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县人民代表大会未设立有关专门委员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同时依法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及有关情况说明: (一)预算安排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一般公共预算收支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表; (三)部门预算草案; (四)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明细表及其分配方法和依据; (五)预算草案中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的类别表、重大投资项目表及绩效目标情况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的专项资金支出表; (七)政府债务有关情况表; (八)政府采购预算表; (九)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表; (十)预算编制的有关依据和说明; (十一)其他有关材料及说明。
第15条
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预算草案初步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书面反馈初步审查意见的处理情况。 初步审查意见及其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印发代表。
第16条
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预算编制是否规范、真实、完整、细化; (三)预算安排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入预算是否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与财政政策相衔接,支出预算和政策是否体现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四)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是否衔接; (五)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预算绩效目标的编制是否科学、合理; (六)上级人民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是否编入本级预算,本级人民政府是否提前下达对下级人民政府转移支付预计数,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 (七)政府债务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八)预备费、预算周转金和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安排情况; (九)依法预先安排的支出情况是否在预算报告中作出说明; (十)其他与预算有关的重点审查事项。
第17条
开展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审查时,应当对部门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进行审查。对部门预算草案初步方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贯彻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部门预算编制是否客观真实、全面完整; (二)所有收支是否编入预算,非税收入预算安排是否科学、合理; (三)预算支出是否科学、合理,一般性支出是否贯彻勤俭节约原则,项目库建设、项目支出是否与支出政策衔接匹配,预算安排是否细化到具体项目; (四)重大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设定是否科学、合理,预算安排是否与部门绩效评价结果相衔接; (五)预算管理是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实施预算的措施是否可行,结转资金安排是否适当; (六)审计查出问题是否得到整改落实; (七)其他需要重点审查的内容。
第18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草案应当包括总预算草案、本级预算草案和说明等有关材料。 省、市、县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总预算草案和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预算报告应当重点说明以下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主要情况; (二)重大收入和支出政策调整变化情况; (三)收入、支出安排等财政总量政策与本地区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宏观调控要求的一致性情况; (四)上一年度本地区和本级政府债券发行、资金使用和偿还、债务风险评估情况,本年度本级政府举借政府债务的主要用途、偿还计划等情况; (五)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及绩效目标情况; (六)其他需要重点说明的内容。
第19条
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并结合初步审查意见,对预算草案作进一步审查,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县人民代表大会未设立有关专门委员会的,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代表。 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的基本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对上一年预算执行和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情况的评价; (三)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基本情况以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完成预算草案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五)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否批准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提出建议; (六)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预算草案及其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派人到会听取各代表团的意见和建议,回答代表的询问。
第20条
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未成立相关专门委员会的,可以成立临时的大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提出关于预算草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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