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浙江省“千万工程”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4-11-27 · 共 5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11-27
浙江省“千万工程”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深化实施“千万工程”,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健全推动乡村全面振兴长效机制,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千万工程”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千万工程”,即“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是指按照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城乡融合发展的要求,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为切入点,发挥示范村的引领作用,深化推进环境提升、产业发展、服务优享、文化传承和村庄治理,持续造就万千美丽乡村、造福万千农民群众,推动实现全域共富、城乡和美的系统性、迭代性工程。
第3条
实施“千万工程”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循规划统筹、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塑形铸魂、共建共享的原则,完善党建引领、政府主导、农民主体、社会参与的工作体系。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千万工程”工作的组织实施,将实施“千万工程”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年度计划,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推进“千万工程”的体制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千万工程”工作的协调推进和督促指导,并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实施“千万工程”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实施“千万工程”相关工作。
第5条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当在乡镇(街道)党(工)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做好本村实施“千万工程”工作的民主决策、推进落实和保障服务,组织引导农村居民做好实施“千万工程”相关工作。
第6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协助做好实施“千万工程”相关工作。
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项目建设、捐资捐物、设立公益基金等方式参与实施“千万工程”相关工作。
第二章 工作体制机制
第7条
实施“千万工程”工作,应当坚持和运用其蕴含的发展理念、工作方法和推进机制。
第8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主要负责人对本区域实施“千万工程”工作全面负责。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健全实施“千万工程”工作协调机制,强化资源整合和督促落实,研究解决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第9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千万工程”五年行动计划和重要阶段实施意见,明确阶段性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千万工程”行动计划和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示范村的建设指引、激励政策以及其他村庄的建设要求等内容。
第10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定期召开“千万工程”推进会,研究部署重点任务分工、重大项目实施、重要资源配置等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考虑农村居民意愿、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优先将实施“千万工程”工作涉及的民生类公共事业项目确定为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确定为民生实事项目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
第11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规范村级议事协商和民主决策机制,在村庄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整治、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和乡村治理等工作中尊重农村居民意愿,依法保障农村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12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建立健全下列实施“千万工程”工作的要素保障机制:
(一)人居环境提升、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维护、乡村产业发展等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和金融支持机制,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保障制度;
(二)每年安排不少于百分之五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
(三)产业振兴带头人、农创客等现代农业发展人才梯队培育机制,青年入乡发展以及农村工作指导员、科技特派员、文化特派员等进村服务激励制度;
(四)乡村工匠培育、评价、认定体系,以及农民申报农业技术、农业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支持制度;
(五)农业农村数据资源共建共享和数字技术赋能机制;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要素保障机制。
第13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将实施“千万工程”工作情况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聘请农村居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等担任社会监督员,对实施“千万工程”工作情况予以监督和评价。
第14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时,应当将实施“千万工程”工作情况作为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15条
对在实施“千万工程”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章 人居环境提升
第16条
实施“千万工程”工作,应当遵循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统筹考虑自然、人文要素,推进农村生活环境、生产环境和生态环境改善一体谋划,推动县域、片区、乡镇(街道)、村庄、庭院联动建设,建立长效管理制度,提升乡村风貌的整体性和协调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第17条
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根据人口规模变化、区位条件和发展趋势,合理确定集聚建设、整治提升、城郊融合、特色保护、搬迁撤并等村庄类型。
集聚建设、整治提升、城郊融合、特色保护类村庄应当依法编制村庄规划,搬迁撤并类村庄可以不编制村庄规划。
第18条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结合地域风貌、农田布局、森林景观、乡土文化等实际,优化村庄布局、产业结构和公共服务配置,并根据不同村庄类型,按照下列要求分类确定管控重点:
(一)集聚建设类村庄,应当明确新增建设用地的选址和规模,引导农村居民向中心村集聚,完善公共基础设施配套;
(二)整治提升类村庄,应当注重优化用地布局,开展土地整治和生态修复,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统筹农村居民建房需求;
(三)城郊融合类村庄,应当注重土地节约集约,推动与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四)特色保护类村庄,应当注重保护村庄历史文化与特色要素,保持村庄特色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延续性,妥善处理特色保护与生产生活便利的关系。
搬迁撤并类村庄,应当限制新建、扩建建设项目,并按照规定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
第19条
县(市、区)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国土空间规划、房屋使用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农村住房规划、建设和使用安全的管理和监督。
第20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住房建设、改造技术标准,对农村住房结构安全、功能提升、绿色节能,以及屋顶、墙面、庭院、色彩等设计进行引导,体现安全、功能、节能、风貌相协调的浙派民居特色。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农村住房建设、改造技术标准,结合本地乡村风貌特色,编制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免费供农村居民建房参考和使用。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