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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募捐条例地方法规2024-11-29 · 共 4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11-29
湖南省募捐条例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1 条
当前版本
2023-05-31
湖南省募捐条例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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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1
湖南省募捐条例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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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27
湖南省募捐条例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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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募捐,鼓励捐赠,保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募捐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募捐人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为了帮助特定对象,面向本单位或者本社区等特定人群开展的募捐活动和民间互助性的捐赠活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和个人;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3条
募捐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募捐名义从事营利活动。 募捐应当诚实信用,公开透明。 募捐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禁止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募捐应当尊重他人人格尊严,不得泄露捐赠人、受益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信息。
第4条
鼓励和支持募捐人依法开展募捐活动。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募捐人捐赠财产。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募捐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募捐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募捐人
第6条
依法成立的红十字会、慈善会、公募基金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开展与其宗旨相适应的募捐活动。
第7条
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募捐人应当每年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信息平台公布下列信息,内容变更时应当及时更新: (一)名称、地址; (二)法定代表人、理事会、监事会和办事机构的基本情况; (三)章程和业务范围; (四)募捐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募捐行为
第8条
募捐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开展募捐: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劝募; (二)在公共场所摆放募捐箱; (三)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持募捐人有效证件劝募; (四)寄发劝募函或者发送劝募信息; (五)义演、义赛、义卖、义拍; (六)其他适当方式。
第9条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和其他组织协助红十字会、慈善会、公募基金会或者其他募捐人开展义演、义赛、义卖、义拍和其他募捐活动。
第10条
募捐人开展募捐活动前,应当制定募捐方案,报募捐人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并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信息平台公布。募捐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捐的目的、时间、地域; (二)募捐的方式; (三)募捐财产的使用计划; (四)工作成本列支计划; (五)其他。 募捐方案未包含前款规定内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指明并督促募捐人纠正。 募捐人应当按照公布的募捐方案进行募捐。
第11条
募捐人接受募捐财产,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捐赠专用收据;捐赠人放弃接受捐赠专用收据的,募捐人应当做好记录,并将开具的捐赠专用收据存档备案。
第12条
对捐赠物资的价值需要进行评估的,由募捐人和捐赠人协商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对不易储存、运输或者超过募捐实际需要的捐赠物资,经捐赠人同意后募捐人可以依法采取拍卖等方式处置。 评估费用、拍卖或者其他处置费用在捐赠人的捐赠金额中冲减,或者根据捐赠人的意愿由捐赠人另行支付。
第13条
捐赠人不能当场兑现捐赠的,募捐人应当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并可以申请公证。捐赠协议应当载明捐赠财产种类、质量、数量、用途和兑现时间等内容。 捐赠人到期不履行捐赠协议的,募捐人应当催告履行;捐赠人无法律规定特殊情形拒不履行的,募捐人可以在募捐情况公告书中载明不履行的情形,必要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14条
募捐人应当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情况公告书。 募捐情况公告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实际募捐的起止时间; (二)募捐财产的种类及数量; (三)捐赠人姓名或者名称(捐赠人要求保密的除外),捐赠财产种类、数量或者价值,捐赠时间; (四)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捐赠人对募捐情况公告书内容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募捐人予以更正;募捐人拒不更正的,捐赠人可以申请民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15条
在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灾害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动募捐人面向社会开展赈灾募捐。 民政部门和募捐人应当采取措施,简化办事手续,保证募捐财产及时、安全、有效地用于灾区救助活动。 第四章 募捐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16条
募捐人对募集的资金,应当设立专门账户,专账管理;对募集的物资,应当建立分类登记表册,妥善保管。
第17条
募捐人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募捐财产的保值增值。 募捐财产的增值部分属于募捐财产。
第18条
募捐人应当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使用计划及时使用募捐财产。禁止滞留、私分、挪用、贪污和侵占募捐财产。 捐赠人与募捐人对捐赠财产使用有约定的,募捐人应当按照约定合理使用;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
第19条
募捐人应当告知受益人关于募捐财产的使用要求,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受益人不按照使用要求使用募捐财产的,募捐人应当要求受益人改正;受益人拒不改正的,募捐人可以终止资助,并要求受益人退还募捐财产。 资助目的已经实现或者因特殊情况无法实现时,募捐人应当终止资助,受益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将剩余的募捐财产退回募捐人。
第20条
募捐人使用募捐财产救助灾害的,应当在尊重捐赠人捐赠意愿的基础上,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协调下,根据民政部门公布的灾区需求信息,合理使用,提高使用效益,避免重复投入和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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