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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4-11-21 · 共 6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11-21
济南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0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推进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促进公平与效率更加统一的新经济形态。
第3条
数字经济发展应当遵循创新驱动、融合发展、应用牵引、数据赋能、公平竞争、安全有序、系统推进、协同高效的原则。
第4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经济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推进机制,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解决数字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5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牵头推进、协调、督促全市数字经济发展工作,制定并实施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数字产业化发展、工业数字化转型、数字技术应用和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数字经济发展规划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做好数字经济重大项目建设的服务保障工作。 市大数据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布局建设,推进数据共享开放、流通交易等数据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构建数据流通体系。 市科学技术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数字经济创新平台建设,推动数字技术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 市网信部门负责协调推动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信息化,统筹协调网络安全、网络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金融、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自领域的数字经济发展工作。
第6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经济跨区域交流合作,推进济南都市圈数字经济协同发展。
第7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术团体、产业联盟、基金会、新型智库等组织和个人参与数字经济发展活动。 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第8条
本条例所称数字基础设施,是指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以信息网络为基础,为经济、社会发展及居民生活提供感知、传输、存储、计算及融合应用等基础性信息服务的公共设施体系,主要包括通信网络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新技术基础设施、融合应用基础设施、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等。
第9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大数据等有关部门按照集约共享、智能高效、绿色低碳、适度超前、安全可控的原则,编制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市政、交通、能源、水利等相关基础设施规划相衔接。
第10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高速固定宽带网络建设,推动发展卫星互联网、量子互联网等未来网络设施。
第11条
大数据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设算力基础设施,推进通用数据中心、超级计算中心、智能计算中心、边缘数据中心等数据中心建设,引导市场主体构建多元计算、高效协同的算力网络,提升算力供给服务和一体化调度应用效率。
第12条
大数据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物联网建设,支持基础设施、城市治理、物流仓储、生产制造、生活服务等领域建设和应用感知系统,推动感知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
第13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人工智能、区块链、工业互联网、云计算等数字技术基础设施,加强底层技术平台、算法平台、开源平台等基础平台建设,建立通用技术能力和安全支撑体系。
第14条
大数据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工业、建筑业、农业、交通、医疗、教育、能源、水务、市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物流、广播电视网等领域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
第15条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支持通信网络设施等具有公益属性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收取进场费、接入费、协调费、分摊费等费用,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迁移、拆除数字基础设施,不得实施非法侵入、干扰、破坏数字基础设施的活动,不得危害数字基础设施安全。 第三章 数字产业化与产业数字化
第16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数字产业化发展,合理规划数字产业集群空间布局,培育数字产业集群,推动数字产业向园区集聚,防止同质化无序竞争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支持创建国家级、省级数字经济产业集聚区。
第17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创新驱动,推动数字经济相关领域的前瞻性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构建数字科技创新平台,健全完善规则、标准及测评体系,完善平台和基础设施共享机制。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在集成电路、基础和工业软件、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量子科技、空天信息、信息安全等领域开展数字技术攻关,促进数字科技成果转化。 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数字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竞争性遴选、安排指令性任务等方式组织开展。
第18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培育壮大基础软件、工业软件、应用软件、信息安全软件等优势软件产业,鼓励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首版次软件产品,推进软件产品迭代、适配测试和产业化规模化应用。 推动开源体系建设,培育孵化开源项目,构建安全可控、开放协同的现代软件产业体系。
第19条
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推动先进计算产业发展,支持关键技术攻关,促进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协同发展,提升相关零部件配套能力,构建高性能计算机产业体系。
第20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等部门推动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优化集成电路产业链重点环节,引导企业加大半导体材料及光电子材料等研发和产能投入,打造特色集成电路产业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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