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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规定地方法规2024-08-28 · 共 5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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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8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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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1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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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推进和保障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的建设,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在自贸试验区的实施,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围绕国家战略,以高水平开放为引领、以制度创新为核心,统筹发展和安全,立足于深化两岸经济合作,重点建设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国际航运中心、两岸贸易中心和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第3条
自贸试验区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对照相关规则、规制、管理、标准推进改革,建立重大风险识别以及系统性风险防范制度,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风险压力测试区。
自贸试验区建立评估机制,对自贸试验区试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综合或者专项评估,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评估。
第4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与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基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改革示范区联动发展,建立联动创新机制,推动跨区域、跨部门政策协同、产业协作、服务共享,推进改革创新。
第5条
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研究制定支持性政策,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鼓励改革创新的良好氛围。
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中,对于符合改革方向、经过民主决策、程序合法依规、旨在推动工作的失误,且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不予或者免予追究相关行政责任;相关主体受到追责时可以提出免责申请。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6条
建立自贸试验区领导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自贸试验区发展规划、投资贸易、金融创新、两岸经贸合作、知识产权以及政府职能转变和综合监管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统筹和协调本市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中央与省驻厦单位及本市有关部门实施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任务。具体工作由自贸试验区领导协调工作机构负责。
第7条
自贸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依照规定职责具体负责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海关、海事等中央、省驻厦单位,依照规定做好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
自贸试验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做好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
第8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设成为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模式再造的示范区,建设成为集贸易、投资、金融、科创等方面的开放与创新为一体的综合改革区域。
第9条
自贸试验区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实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公共服务清单制度,简化办理流程,并向社会公开。
实行多部门信息共享和协同管理机制,推动全程电子化管理。
第10条
建立健全自贸试验区行政审批目录制度。根据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需要,管委会可以拟定统一行使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方案,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授权或者委托给管委会。
管委会及本市相关行政部门对其实施的属于自贸试验区权限范围内的审批事项,对审批程序、时限等作出有利于申请人的变通性规定,依规定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进行分类管理,推进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执行。
第11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行政审批事项一个窗口受理机制,推行网上审批,对多部门审批事项实行一个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协同的联合审批或者并联审批,提高审批时效。
第12条
自贸试验区对建设项目实行多规合一管理制度,可以对建设项目生成及审批采取简易程序,在其管理范围内实施,并适时向全市推广。实施简易程序的建设项目清单及相应的条件、时限等,由管委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13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专家顾问委员会制度,聘请相关专家担任顾问,参与自贸试验区的制度建设、重要改革措施的决策咨询,以及自贸试验区建设的评估与考核。
自贸试验区可以试行通过聘任制公务员、政府特聘专家以及其他引才形式引进自贸试验区建设人才。
第三章 投资开放和贸易便利化
第14条
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市人民政府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组织清理相关制度、政策、措施,消除负面清单之外领域在投资准入和投资待遇等方面的差异。
第15条
住所在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可以将经营场所备案至全市范围,经营场所实行属地监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主约定经营期限。
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可以自主约定出资方式,投资人的出资情况应当自行通过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投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能够依法转让。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投资人约定价格的,非货币财产投资人应当以约定价格对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第16条
自贸试验区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商事登记模式,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
自贸试验区试行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商事登记机关在申请人自愿申请和信用承诺的基础上,依法对商事主体的主体资格和登记事项予以确认登记并公示。
商事登记机关建立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系统,申请人可以自行登录查询比对系统,自主查重、自主申报。申请人对申报的名称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完善企业注销流程,依法对无债权债务的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
第17条
拓展厦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功能,建设数字口岸平台,完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通关基础设施。
实行跨部门、跨区域通关协作以及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第18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有利于社会组织参与口岸治理的管理规范和制度,海关按照国际通行规则,简化原产地申报、申领手续,试行采信具有资质社会组织的审计、认证或者检验结果。
第19条
管委会统筹推进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设发展和改革创新工作,支持综合保税区建设加工制造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物流分拨中心、检测维修中心、销售服务中心。
自贸试验区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促进区域向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和保税服务等多元化发展。推动保税维修、保税研发、融资租赁、跨境电商等业务发展。实行区域内保税加工自主备案、合理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报核、自主补缴税款,海关简化业务核准手续,推行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推动区域内委托加工、一般纳税人试点等业务。
自贸试验区探索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行信息围网监管。探索会展、拍卖、快递等服务企业特殊物品的通关、监管新模式。
第20条
自贸试验区在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框架下,建立合法安全便利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制定需要纳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管理范围的数据清单,提升数据跨境流动安全性和便利性,促进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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