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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4-12-11 · 共 4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12-11
达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2 条
当前版本
2022-08-02
达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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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幸福宜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达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达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大会的设立和召开、业主共同决定事项、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和履职、物业服务人的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以及物业活动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4条
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业主自治、市场竞争、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着力提升物业管理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协调运行机制,形成社区治理合力。
第5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应用,建设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活动的工作机构和人员,并保障工作经费。
第6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 (二)管理物业信用信息平台; (三)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人等开展培训; (四)指导、监督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 (五)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六)依法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7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下列工作: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供电专业经营单位做好供电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移交和维护管理。 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审批物业服务区域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或者改变规划用途。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违法建设、违规装修、擅自改变规划用途、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价格,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物业服务区域犬只饲养的管理,指导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开展监控安防设施建设,监督保安服务活动,推动智慧平安小区建设,根据小区申请指导物业服务区域内停车泊位划定以及限速、禁停等交通标志设置,查处高空抛物等行为。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物业服务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和标明消防通道,依法查处违法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损坏消防设施以及车辆违规充电等违法行为。
第8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 (二)指导、督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职责; (三)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四)指导和监督业主共同决定实施的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 (五)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项目的移交; (六)指导和协调老旧小区物业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9条
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建立物业服务行为准则、行业规范等制度,加强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和行业自律管理,维护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10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
第11条
一个物业服务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前,按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将筹备经费交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专用账户,业主大会筹备组按规定申请使用。一个物业服务区域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最高不超过十万元,最低不少于二万元。 老旧小区或者建设单位已经不存在的物业服务区域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经费,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
第12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议程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并通知全体业主,同时书面告知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或者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 (二)物业服务区域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即时商议; (三)法律法规规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其他情形。
第13条
超过三百户的住宅小区,可以以幢、单元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业主代表经书面委托可以代表本片区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的产生程序、工作规范等事项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 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应当就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经业主确认后,在业主大会上如实反映。
第14条
业主大会可以采用现场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或者依托电子信息技术等方式召开。 表决事项在提交业主共同决定前,应当将拟表决时间、表决方式、表决内容等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和通过互联网方式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同时应当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表决应当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业主签收书面表决票或者在投票表决期间登录电子投票表决系统的,视为参与表决。业主参与表决,应当作出同意、不同意、弃权的意思表示,未作出明确意思表示的视为弃权。 业主的表决情况及统计结果应当在三日内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并通过互联网方式告知业主,公告期不少于三十日。
第15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草案进行表决。表决未通过的,筹备组应当征求业主意见修改后三个月内重新组织表决。 除上位法规定的事项外,鼓励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业主委员会主任、财务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16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五人至十五人单数组成,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具体人数和任期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出现空缺时,设有候补委员的,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
第17条
业主大会可以设立监事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监事委员会由三人或者五人组成,成员在非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业主中产生。监事委员会议事规则和成员的资格、任期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监事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报告、业主大会收支情况报告; (二)监督业主委员会财务活动,包括筹集、管理、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情况,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情况,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等;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和决议的情况,对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侵害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要求业主委员会予以纠正; (四)督促业主委员会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五)向业主大会会议提出其职权范围内的建议、意见; (六)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并对业主委员会决议的事项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七)向业主大会报告监事委员会行使职权的情况并通告全体业主; (八)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8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出席,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并签字确认。 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研究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时,应当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以及监事委员会、业主代表列席。
第19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物业费等义务。 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监督,支持、配合有关方面依法履行职责。
第20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交年度履职报告。业主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及业主委员会主任年度履职报告应当抄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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