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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地方法规2024-11-28 · 共 4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11-28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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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1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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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事项相关地方性法规的活动。
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适时开展协同立法。
第3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法规草案的统一审议工作,并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其他具体工作由常务委员会相关机构负责。
第4条
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规范人民代表大会自身活动、规定代表履行职务等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进行部分修改或者补充,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二章 编制立法规划、计划
第5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编制本届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征集立法项目建议由常务委员会负责,法制工作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6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应当提交《立法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包括:法规名称、立法依据、立法宗旨和目的、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采取的对策等。
第7条
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第一年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在每年第四季度拟订下一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实施过程中,因情况变化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三章 法规草案的起草
第8条
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法规项目一般由提案人负责起草。
综合性、基础性、全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涉及范围和内容需要成立起草小组。必要时,也可以委托有关院校、科研单位和专家、学者起草。
第9条
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牵头起草法规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问题的调研、讨论、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10条
法规起草组织应当制定起草工作方案,并报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
承担法规起草任务的有关组织,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规定的时间完成起草任务,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当书面向主任会议说明理由。起草法规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
第11条
法规起草完成,应当提交法规草案文本、起草说明及必要的资料。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12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第13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14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第15条
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第16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立法依据和主要内容,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派人介绍情况。
第17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并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规草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审议意见、进行讨论,也可以召开各代表团推荐的有关代表会议,就法规草案中重大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18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19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20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表决稿。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表决采用无记名方式,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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