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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发展促进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4-11-28 · 共 3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11-28
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发展促进条例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2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发展,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助力江苏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省产研院)是省人民政府依法设立,具有科研类事业单位性质和独立法人地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新型研发机构。 省产研院的组织运行、创新发展、保障促进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3条
省产研院改革发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充分发挥市场在创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研发人员创新劳动同其利益收入对接,形成有利于出创新成果、有利于创新成果产业化的新机制。
第4条
省产研院应当立足科技体制改革试验田定位,探索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聚焦科学研究到技术转化的关键环节,优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组织模式,创新前沿科技成果产业化机制,助力推进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服务国家战略和本省产业发展需要。
第5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省产研院改革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省产研院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提供稳定支持和必要保障;赋予省产研院科技体制改革的自主权,制定发展促进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省产研院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省科技、教育、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省产研院改革发展进行业务指导。 省发展改革、科技、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商务、审计、外事、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省产研院的改革发展。
第6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产研院理事会,作为省产研院重要事项的决策和监督机构。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其他理事组成,理事长由省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
第7条
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通过省产研院章程; (二)审议批准省产研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听取年度工作报告; (三)审议批准省产研院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四)聘任或者解聘省产研院院长,批准聘任或者解聘副院长; (五)审议批准省产研院薪酬、绩效考核等重要管理制度; (六)监督省产研院重要事项实施; (七)考核评价省产研院工作成效; (八)省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8条
省产研院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产业技术分析预测以及产业技术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研究,参与全省重大科技政策制定与制度创新; (二)组织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 (三)组织开展前沿科技成果产业化,培育孵化科技型企业; (四)引进、培养产业技术研发人才和管理人才; (五)提供科研设施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科技信息咨询服务; (六)探索应对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新业务、新机制; (七)省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省产研院依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省产研院公司),按照授权承担专业研究机构、产业技术创新项目公司等的投资管理,可以参与相关投资基金的设立和管理。省产研院投资省产研院公司的收益,用于省产研院的改革发展。
第9条
为履行职责需要,省产研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确定产业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方向和项目; (二)按照规定自主决定机构设置、岗位设置、人员聘用; (三)自主实施绩效考核、薪酬分配、收益分配; (四)行使省产研院公司出资人权益; (五)按照规定自主管理和使用省产研院专项经费以及投资收益等财政性资金; (六)按照规定自主决定和使用服务收入等非财政性资金; (七)获得社会捐赠和资助;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10条
省产研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对理事会负责,向理事会报告工作,接受理事会监督,按照章程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编制、实施省产研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编制省产研院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四)负责省产研院的行政事务、人事管理和业务发展; (五)章程规定、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副院长由院长提请理事会批准后按照程序聘任或者解聘。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第11条
省产研院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为省产研院发展规划、改革措施、项目遴选等重大决策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第12条
省产研院实行工作人员聘用制,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市场化薪酬制度,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探索中长期激励与约束机制。支持省产研院为其工作人员建立企业年金。
第13条
支持省产研院与境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合作,建立产业创新国际合作体系,开展国际产业技术研发合作与交流,集聚产业创新资源。支持省产研院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赴境外开展交流合作,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第14条
省产研院可以围绕全省产业发展需求,引进境内外高级研发人才作为项目经理,并按照章程赋予其技术路线决定权、科研团队组建权和经费支配权。
第15条
支持省产研院、省产研院公司与项目经理及其科研团队合作建设专业研究机构,开展产业应用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专业研究机构可以实行多元化投入、企业化管理的运行机制,实施科研团队持股、参与决策等激励措施。
第16条
支持省产研院、省产研院公司与项目经理及其科研团队建立优势互补、分工明确、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产业技术创新项目实施机制,推动引领产业升级、填补国内空白、解决产业重大技术难题的项目开发、应用和产业化。 省产研院可以对产业技术创新项目给予资金支持,约定产业技术创新项目实施阶段目标以及项目终止、资金收回等事项;产业技术创新项目公司依法进行股权融资的,由省产研院公司按照约定获得相应权益。
第17条
支持省产研院联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按照市场机制组建研发平台、技术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等,协同推进技术研发与科技成果转化。鼓励探索行业龙头企业出资并提出技术研发需求、省产研院匹配资金、整合境内外研发资源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机制。
第18条
支持省产研院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合作,创新本科生实习实践制度,联合培养卓越工程师,共建研究生教育创新实践基地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教育等部门通过安排专门招生计划等方式,支持高等学校和省产研院联合培养产业急需紧缺的创新型人才。
第19条
支持省产研院以及省产研院公司、专业研究机构、产业技术创新项目公司建设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概念验证、中试生产、工程化等服务。
第20条
支持省产研院公司依法设立长存续期限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引导社会资本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对基金投资期和退出期设置不同考核指标,综合评价基金整体运营效果。 鼓励商业银行、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为前款规定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提供长期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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