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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4-12-09 · 共 5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12-09
南通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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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知识产权强市建设,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3条
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应当遵循激励创新、质量优先、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优化服务的原则。
第4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财政投入,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长效保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知识产权重大决策、重要部署以及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进行督查。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等园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
第5条
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统筹协调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依法负责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促进和保护工作;版权、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依法负责著作权促进、保护工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负责植物新品种促进和保护工作。本款规定的部门统称为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
第6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长江三角洲区域以及其他地区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协作,推进建设长江口产业创新绿色发展协同区,促进信息互通、执法互助、经验互鉴,推动实现区域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和实施机制一体化。 市人民政府应当拓宽知识产权对外交流合作渠道,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依法开展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
第7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打造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知识产权文化传播平台,拓展社交媒体、短视频、客户端等新媒体渠道,向社会普及知识产权知识,营造崇尚创新、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
第8条
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的监督。 第二章 促  进
第9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服相结合的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和运用机制。
第10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围绕船舶海工、高端纺织等重点产业,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低空经济、深远海装备等未来产业,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支持等措施,重点推动关键核心技术、原创性技术、引领性技术的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形成高价值专利和专利组合。 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加强自主创新,在申请专利前对其价值、市场前景等进行评估,提升专利创造质量。
第11条
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应当指导企业将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有效融合,支持知识产权权利人将自主知识产权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团体标准。
第12条
版权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作品创作和传播,引导著作权人依法进行著作权登记,推动数字经济、文化创意等领域的著作权创造和产业转化;支持版权交易和服务平台建设,加强作品资产评估、登记认证等服务。 版权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人工智能研发机构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特定作品进行著作权集体管理,减少人工智能开发数据的合法性风险。
第13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商标品牌建设,支持有关组织围绕区域特色产业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培育企业品牌、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鼓励企业加强商标品牌海外布局,培育国际知名品牌。 支持推广城市和区域的形象标识、文化旅游标识,并申请注册商标,塑造特色城市形象,打造文化旅游品牌。
第14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地理标志培育机制,开展海安大米、白蒲黄酒、如东条斑紫菜、吕四海蜇、通州腐乳、海门山羊等本地“通乡优品”品牌宣传推介,培育地理标志产品生产龙头企业,推动地理标志与特色产业绿色发展、历史文化传承以及乡村振兴有机融合,提升地理标志品牌影响力和产品附加值。
第15条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会同商务、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对南通蓝印花布印染技艺、南通仿真绣、如皋盆景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民间文艺、老字号、中医药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优化名录管理和分类服务,引导和支持相关主体通过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作品登记、商业秘密保护等方式实现传承和创新发展。
第16条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强化知识产权申请注册质量监管,依法制止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作品著作权重复登记和恶意登记等行为。
第17条
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支持引导企业完善知识产权规范管理体系,鼓励企业建立知识产权总监制度,提升知识产权意识和管理水平。
第18条
金融监督管理、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优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风险投资、证券化、信托等金融服务,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和知识产权保险补贴机制。 支持评估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探索符合知识产权特点的评估方法,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制。
第19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立专业化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构,支持其通过多种途径筹资设立知识产权管理资金和运营基金。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应当健全知识产权转化工作制度,建立市场导向的存量专利筛选评价、供需对接、推广应用和跟踪反馈机制。
第20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指导、促进和规范知识产权市场化定价和交易,推进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设,优化信息发布、交易撮合、登记结算等服务,推动知识产权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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