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地方法规2024-11-26 · 共 3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11-26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8 条
当前版本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4 条
查看此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
第3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妇女权益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4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支持在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等新领域按照规定建立妇联等妇女组织。
第5条
有关机关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妇女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充分考虑妇女的特殊权益,必要时开展男女平等评估。 妇女联合会认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违反宪法或者法律,损害妇女权益的,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性别统计监测工作,按照规定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开展妇女发展状况和权益保障统计调查和分析,定期发布妇女发展状况等信息。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数字化建设,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工作中的综合应用。
第8条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和公益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男女平等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9条
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10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中,妇女代表候选人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百分之三十。
第11条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按照规定配备女性领导成员。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成员。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的妇女代表比例,应当与本单位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第12条
妇女联合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推荐人民代表大会妇女代表候选人。 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重视其推荐意见。
第13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为妇女参与村民自治、居民自治提供便利、创造条件。妇女联合会可以组织妇女参与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以及有关妇女儿童权益事项的协商议事活动。
第14条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学校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根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和心理特征,进行性安全教育和性侵害防范教育;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根据需要开展心理辅导。 用人单位以及人员聚集和流动的公共场所等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受到性骚扰的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完善妇女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体系,保障妇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开展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筛查和诊疗,提高妇女健康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妇幼保健机构,为妇女提供保健以及常见病防治服务。
第16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开展农村妇女妇科疾病和乳腺疾病的检查工作,推进城乡适龄妇女相关疾病免费检查民生工程。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扩大检查对象和增加检查项目。 用人单位应当每一至二年为女职工安排一次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以及妇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增加检查次数和检查项目。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困难妇女进行妇科疾病、乳腺疾病的检查提供帮助。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心理咨询服务网络,畅通妇女获得心理健康服务的渠道。 鼓励医疗机构、心理健康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区等为有需要的妇女提供心理健康服务和支持。
第18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应当依法给予孕期、产期、哺乳期妇女和婴幼儿特殊、优先保护。
第19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义务。 适龄女性未成年人随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第20条
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助学,设立助学基金、奖学金,帮助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女学生就学。 鼓励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采取减交、免交、缓交学费、杂费等措施,帮助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女学生就学。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