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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促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4-12-02 · 共 3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12-02
滁州市促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条例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4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巩固光伏产业主导地位,推动打造全省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产业第一城,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推动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光伏产业体系建设、创新发展、推广应用、服务保障等活动。
第3条
促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统筹规划、创新引领、综合利用的协同推进机制。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光伏产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光伏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统筹推进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光伏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开发园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做好光伏产业发展的服务工作。
第5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光伏产业发展的指导、协调、推广等工作。 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6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行业协会、基金等投资、建设光伏产业和项目,支持和促进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等与光伏企业开展合作。
第7条
推动光伏产业长三角一体化协同发展,促进产城融合,打造产业聚集发展、有影响力的光伏之都,将光伏产业打造成本市城市名片。 第二章 产业体系建设
第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区域布局,优化资源配置,发展总部经济,完善光伏产业链建设,构建先进光伏产业生态体系。
第9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门组织编制光伏产业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需要编制光伏产业发展规划。 光伏产业发展规划应当明确产业发展的总体目标、产业布局、发展方向和推进机制等,并与国土空间、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相衔接。
第10条
围绕光伏产业链上下游,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发挥绿色电力优势,实施精准招商,推动光伏产业集群发展。 引导和支持光伏企业市场化、差异化、特色化发展,提高产品质量,开展良性竞争。
第11条
协同推进“先进光伏+新型储能”产业集群建设,推动新型储能关键技术突破,促进储能产业发展。
第12条
支持光伏企业开展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等评价工作,促进绿色低碳技术创新应用和绿色化改造提升,推动光伏产业绿色低碳转型。 支持企业开展废旧产品集约化回收利用。
第13条
建立健全光伏产业品牌培育和发展机制,支持光伏企业品牌设计与运营。 第三章 创新发展
第1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光伏企业创新发展,鼓励龙头企业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加强与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协同研发合作,承担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15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光伏产业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激励的保障制度,引进高层次、高技能的光伏科研和技术人才。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加强合作,设立光伏领域产业学院,建设联合实验室,培养光伏领域专业人才。
第16条
科技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支持光伏领域研发中心、创新中心等研发平台建设,推动关键材料、检测装备和高端制造等应用研究与开发。
第17条
科技部门会同企业定期发布光伏产业领域技术攻关目录,支持技术研发,推动技术创新,突破关键技术瓶颈,以技术优势扩大市场优势。 重大技术攻关项目推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依法赋予项目主持人技术路线决定权、经费使用权和资源调度权。
第18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支持光伏企业依法制定相关企业标准,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行业协会等主导、参与光伏产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推动地方标准向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转化。
第19条
推动光伏制造与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大数据等深度融合,鼓励光伏企业加快设备更新,促进智能化生产装备的研发与应用,加强光伏产业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建设。 第四章 推广应用
第20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展绿色电力资源,落实国家统一大市场要求,推动光伏发电项目有序开发建设,支持分布式光伏用户侧建设光伏发电项目,提升绿色电力发电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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