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杭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4-12-06 · 共 3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12-06
杭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6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创新活力之城,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应当坚持激励创新、强化运用,依法保护、规范执法,科学管理、优化服务的原则。
第4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将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所需经费按照规定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设立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专家库,为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提供咨询、论证等服务。
第5条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按照职责依法承担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和促进的具体工作。 著作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承担著作权保护和促进的具体工作。 农业农村、林业、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承担植物新品种保护和促进的具体工作。 文化和旅游、公安、司法行政、财政、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商务、金融、数据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和改革、教育、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相关工作。
第6条
本市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体系建设、成果转化运用、对外交流合作、纠纷快速处理、涉外纠纷维权等方面依法开展先行先试。支持针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依法探索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的改革创新措施。
第7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保护和促进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 第二章 创造与运用
第8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提供资金补助、开展创业投资引导等方式,鼓励、支持、促进知识产权自主创新。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会同科技、财政等部门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
第9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高价值专利前瞻性布局,引导各类社会资金参与关键核心技术、原创性技术、引领性技术的研发和专利密集型产品的培育,发展专利密集型产业。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会同市统计部门建立健全高价值专利和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指标统计监测与发布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高价值专利和专利密集型产业的统计监测与分析研判。
第10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商标品牌建设,支持市场主体、行业组织、产业联盟制定和实施商标战略,培育产业集群品牌、地理标志公共品牌和区域公共品牌。
第11条
鼓励和支持创作开发具有本地区特色的作品及其衍生产品,推进数字创意、网络视听、数字出版、数字娱乐、线上演播等领域的著作权运用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文艺作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产品,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市和区、县(市)文化发展支持项目,引导和支持相关主体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实现传承和创新发展。
第12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地理标志资源信息普查工作,对当地具有独特品质的初级农产品、加工食品、道地药材、传统手工艺品等产品,采集其质量特色、特殊工艺、人文历史、产地环境、地理范围、发展状况等基础信息,纳入地理标志资源库,推动地理标志与特色产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传承和乡村振兴有机融合,提升地理标志公共品牌影响力和地理标志产品附加值。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支持、引导申请注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方式,发挥市场主体、行业组织、产业联盟的作用,培育有一定影响的地理标志产品和产业集群。
第13条
鼓励和支持植物新品种选育、种质资源保育和育种材料创制,支持育成品种、自育亲本、实质性派生品种和具有特异性状的育种材料等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促进植物新品种转化与推广,提升植物新品种创新与保护水平。
第14条
鼓励和支持数据处理者对其依法收集、经过一定算法加工、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集合,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权益登记,获得数据相关知识产权登记证书。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协调联动,推进数据相关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价值实现等工作中的运用。 鼓励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拓展数据相关知识产权的存证、公证、评价、评估、鉴定等服务。
第15条
鼓励和引导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加强国际交流合作,依法开展境外知识产权布局,提升国际竞争力。
第16条
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制度改革,可以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赋予完成人,并就权属份额、收益分配方式、转化决策机制等作出约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场导向的知识产权筛选评价、供需对接、推广运用、跟踪反馈等机制,推进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知识产权转化运用。
第17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融资风险补偿机制,设立知识产权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推动社会资本参与知识产权运用转化项目的投资、融资活动。 支持商业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提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相关金融服务,创新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相关金融产品。 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依法采取质押融资、转让、许可、入股等方式运用知识产权。 第三章 保  护
第18条
本市建立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企业自治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第19条
市场主体、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提升知识产权自主保护意识和能力,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开展知识产权预警分析。 行业组织、产业联盟应当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强自律管理,提供知识产权政策研究、宣传培训、人才培养、国际交流、协同保护、监测预警、纠纷调处等服务。
第20条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依法受理专利侵权纠纷当事人的请求,对专利侵权纠纷进行行政裁决。 处理专利行政裁决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指定执法人员一人独任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经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转为普通程序。 国家和省对知识产权行政裁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