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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4-12-17 · 共 4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12-17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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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践行人民城市理念,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安全韧性,激发城市活力,更高水平建设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城市,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以完善基础设施、提升社区宜居水平、保护传承历史文化、优化公共空间品质、促进产业升级转型等为重点,在城镇开发边界内进行的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持续改善的建设和管理活动,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对维持现有建设格局基本不变,采取修缮、改建、扩建、改变功能等措施对城市功能进行完善的整治提升;
(二)对不在历史文化保护线范围内的危房集中成片、基础设施落后、违法建筑较多、土地利用低效的区域进行的拆除新建;
(三)对通过整治提升无法消除安全隐患、补齐民生短板、完善产业及其配套、改善空间环境等,且不宜采用拆除新建方式更新的区域,以拆整结合方式实施的更新改造。
第3条
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民生优先、规划统筹、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注重历史文化保护,强化系统观念,建立可持续的城市更新模式,推进成片连片更新。
第4条
开展城市更新活动,遵循下列基本要求:
(一)持续完善区域功能,推进岛内外一体化,加强城中村改造,补齐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城市功能和居住品质,优化宜居城市建设;
(二)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开展既有建筑节能绿色改造,提升资源、能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进绿色城市建设;
(三)落实城市安全韧性行动要求,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提高城市安全水平和防范重大风险能力,深化韧性城市建设;
(四)坚持数字赋能,注重采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手段,推进智慧城市建设;
(五)落实城市风貌管控和历史文化保护要求,优化城市设计,延续历史文脉,推动人文城市建设;
(六)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结合具体情况差异化确定更新对策、更新方式和更新政策,统筹推动、分步实施各项城市更新工作,防止反复施工、大拆大建。
第5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城市更新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研究城市更新相关重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负责推进和管理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城市更新工作。
第6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牵头拟订城市更新政策,建立全市统一的城市更新信息系统,组织编制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更新计划,制定相关规范和标准。
发改、财政、资源规划、住建、文旅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第7条
建立城市更新公众参与机制,依法保障公众关于城市更新政策制定、详细规划编制修改、项目实施方案制定及其实施等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 城市更新规划
第8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市体检评估机制,完善城市体检评估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城市体检工作,合理确定城市更新重点。城市体检评估结果应当作为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更新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9条
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按照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确定城市更新的总体目标和实施策略,明确分区管控要求,梳理更新潜力用地,引导更新方式,统筹更新时序。
第10条
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提出区城市更新建议,报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统筹制定全市城市更新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11条
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物业权利人、市场主体等实施主体依据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全市城市更新计划,制定城市更新策划方案。
实施主体制定策划方案,应当进行现状调查、需求征询等,并与相关利害关系人充分沟通协商。
整治提升类城市更新策划方案应当报区人民政府同意。拆除新建、拆整结合类城市更新策划方案应当经区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12条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结合城市更新策划方案,依法组织编制、修改涉及城市更新项目的详细规划。
依法无需规划许可的城市更新项目,可以不编制、修改详细规划。
第13条
城市更新可以就规划用地性质、建筑规模等规划指标在全市范围内统筹平衡。
第14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更新工作需要划定的特定区域,应当遵循减量原则,鼓励有利于保护传承的功能与活动,严格控制新增住宅建设。
第15条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建立城市设计管理制度,明确对建筑、小区、社区、街区的设计要求,规范引导城市更新项目的设计和实施。
第三章 城市更新实施
第16条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全市城市更新计划,按照规定确定城市更新实施主体。
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清晰,自主集资申请改造或者形成单一权利主体申请改造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物业权利人可以作为实施主体。
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城市更新项目,经区人民政府批准,集体经济组织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合作开发单位可以作为实施主体。
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城市更新项目,市、区人民政府公开择优确定城市更新实施主体。属于产业园区转型升级、历史文化保护、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升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实施主体。区人民政府确定或者指定实施主体后,报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备案。
第17条
物业权利人在城市更新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提出更新需求和建议;
(二)可以自行更新、委托更新或者与市场主体合作更新;
(三)依法或者依照约定享有城市更新项目经营权、管理权和收益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18条
物业权利人在城市更新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合开展城市更新相关现状调查、更新需求调查等工作,提供相关资料;
(二)执行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的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履行相应出资义务,做好配合工作;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19条
实施主体依据城市更新策划方案和详细规划,制定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并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根据需要组织听证论证。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包括总平面布局、地块指标、建筑改造、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时序等内容。
第20条
鼓励整治提升、拆整结合类城市更新按照公开择优原则,建立竞争性准入机制,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选择具有资金、技术、运营优势的经营主体,采用投资、设计、采购、施工、运营一体化方式实施城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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