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地方法规2024-09-28 · 共 3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9-28
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
当前版本
2014-11-28
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
查看此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专利的实施和运用,提升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利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专利工作协调机制和考核制度,制定和实施专利发展战略,将专利有关信息纳入统计指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事业发展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用于专利战略实施、专利申请、专利转化运用、专利奖励、专利维权援助、专利服务等事项。
第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4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奖,对在技术创新与专利实施中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项目给予奖励。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利激励机制,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产生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优秀专利项目或者专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普及,把专利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纳入法制宣传教育计划。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专利相关法律、法规和专利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创新和专利保护意识。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宣传、培训和普及专利知识,加强专利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引进和聘用国内外高层次专利人才。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资金资助、贷款贴息以及引进风险投资等方式支持专利的运用,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
第7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专利项目实施计划,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专利项目。
第8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支持建立专利评估、交易机构,完善专利交易平台,发展和规范专利交易市场,推进专利交易服务,促进专利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
第9条
鼓励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单位建立和完善专利管理制度和专利技术转化激励机制,增加专利工作经费和专利技术转化投入,将发明专利的拥有量及运用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内容。
鼓励个人进行发明创造,申请和实施专利。
第10条
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经依法认定登记后,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11条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增加对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信贷投入。鼓励担保机构优先为专利产业化项目提供融资担保。
第12条
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基于专利的技术标准。
第13条
获得专利权的单位拟放弃专利权的,应当提前告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享有优先受让的权利;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14条
获得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专利实施后,应当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相应报酬。
奖励或者报酬给付的方式和数量,单位未规定、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所发奖金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最低标准;
(二)实施该项专利后,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三)专利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的,应当在获得转让、许可收益后三个月内从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奖金和报酬可以现金、股份、股权收益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给予。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专利为主要内容的知识产权评议制度,防范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中的专利风险。
第16条
企业发生重组、清算等涉及专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第1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
(一)以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技术为项目主要内容,申请政府财政资金支持或者政府奖励的;
(二)参展方在展会活动中,在产品、展板或者宣传资料上标注专利标记的;
(三)组织标注专利标记的商品进入商场、超市等销售的;
(四)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内容标注专利标记的;
(五)申请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涉及专利权的;
(六)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
(七)办理专利权质押的;
(八)请求海关保护专利产品进出口的;
(九)其他需要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的。
第18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指导与监督,建立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专利代理人服务评价体系,引导和支持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发展。
第19条
专利应当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依据之一。
第20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专利维权援助工作,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专利维权事务提供必要的援助。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