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贵州省邮政条例地方法规2020-09-25 · 共 6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12-03
贵州省邮政条例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6 条
查看此版本
2020-09-25
贵州省邮政条例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3 条
当前版本
2014-05-17
贵州省邮政条例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3 条
查看此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邮政设施建设、邮政服务与保障、邮政市场监督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第3条
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国家安全、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和海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邮政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邮政设施、快递园区布局和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促进邮政事业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5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的义务。 邮政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
第6条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除法律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检查、扣留邮件和汇款。
第7条
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第8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邮政设施、危害邮件安全和通信畅通的行为。 第二章 邮政设施
第9条
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应当满足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按照国家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组织制定邮政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建设给予支持,重点扶持农村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邮政设施建设。
第10条
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住宅区或者对旧城区进行改建,应当统一规划、同步建设配套的邮政普遍服务设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邮政管理部门意见,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设置邮政普遍服务设施的,不予通过。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配套建设邮政普遍服务网点。 按照批准的规划修建的邮政设施,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11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场所。 建设城镇居民楼,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设置信报箱,并进行验收。信报箱的验收资料,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报所在地市、州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已建成使用的城镇居民楼未设置信报箱的,产权人可以补设和明确方便投递的接收邮件场所。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为邮件、快件投递提供必要协助。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在农村地区设置村邮站。村邮站可以单独设置,也可以与农村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共建。未设置村邮站的农村地区,由村民委员会明确接收邮件的场所。
第13条
因建设需要拆除邮政服务网点或者其他邮政设施,应当事先与当地邮政企业协商,在保证邮政通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将邮政设施原址新建或者迁至方便群众用邮的地方另建,所需费用由拆除人承担。
第14条
城乡单位、住宅区、街道、村落的地址牌,应当标明所在地的邮政编码。地名地址发生变更的,地名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知邮政企业。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15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公示资费标准和服务标准等服务内容。
第16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具体应急预案。发生服务阻断时,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当地人民政府、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邮政企业应当配合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所在地邮政服务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17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网点,并按照国家邮政普遍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网点。
第18条
邮政企业寄递邮件,应当符合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寄递时限和服务规范。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对省内寄递时限和服务规范未作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邮政营业网点每周营业时间不得少于五天且逢赶集日应当营业。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汇款通知单送达收款人;收款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兑付要求的,应当及时足额兑付。
第19条
单位收发人员、邮件代收点和村民委员会指定的邮件代收人接收邮政企业投交的邮件时,应当当场核对,并对所接收的邮件负有保护、及时传递和保密的义务,不得私拆、隐匿、毁弃邮件或者撕揭邮票;对接收的给据邮件应当签收。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收发人员对无法转交或者误收的邮件,应当及时通知邮政企业,由邮政企业依法处理。
第20条
新设立的单位需要邮政服务的,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应当为其办理投递登记手续。对具备邮件投递条件的,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应当自办理投递登记手续之日起7日内开始提供投递服务;对不具备投递条件的,可以协商邮件投递地址。 单位用户更改名称、变更地址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或者办理邮件改寄新址手续。
共 4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