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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地方法规2024-11-01 · 共 7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11-01
云浮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共 75 条
当前版本
2016-03-31
云浮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共 5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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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及其他相关地方立法活动。
第3条
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保障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本市高质量发展。
第4条
地方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第5条
地方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地方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有序参与立法活动。
第6条
地方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 地方立法应当丰富立法形式,并根据内容选择适当的立法体例,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 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突出地方特色,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7条
地方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8条
地方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第9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10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第二章 立法项目库、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
第11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建立和完善地方立法项目库、编制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本市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第12条
立法项目库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实际立法需求而建立的地方立法项目总汇。 立法项目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项目征集、汇总、筛选入库和动态管理。
第13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和公众征集立法项目建议。 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公民都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并说明理由。
第14条
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有立法建议项目的,一般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的建议。 提出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建议的,应当报送立法建议项目书,并附法规建议稿,明确送审时间。
第15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分别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是否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意见。 立法建议项目在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前,应当进行论证。立法建议项目的论证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立法咨询顾问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16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建议、有关方面意见和论证情况,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等要求,提出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并征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部门和公众等的意见。
第17条
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在每个工作年度初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明确法规草案拟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时间。 年度立法计划公布后,在十五日内抄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第18条
年度立法计划需要进行调整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报请主任会议决定后,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抄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第19条
年度立法计划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分别组织实施。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
第20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年度立法计划安排,按照起草工作要求,做好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按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稿。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审议项目,由于起草单位的原因,未能按时提请审议的,负责组织起草法规草案的单位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 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或者人员可以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 其他有关机关、组织、公民可以向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或者人员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建议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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