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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城市更新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4-10-10 · 共 3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10-10
台州市城市更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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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城市更新活动,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治理水平,打造宜居、韧性、创新、智慧、绿色、人文城市,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本市建成区内城市空间形态和城市功能的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
第3条
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民生优先、规划统筹、绿色低碳、节约集约、科技赋能、文脉传承的原则,实行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公众参与,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注重“留改拆”并举。
第4条
开展城市更新活动,应当遵循下列基本要求:
(一)以功能复合、土地和建筑物利用效率提升为重点,合理配置产业服务设施,推进产业用地提质增效;
(二)以消除具有重大灾害风险的空间隐患、增强城市生命线系统可靠性、合理提高市政基础设施标准为重点,健全基础设施体系,提高基础设施服务水平;
(三)以建设“十五分钟社区生活圈”为重点,提升社区宜居水平;
(四)以体现城市发展历史的连续性为重点,全面梳理和保护利用更新范围内的历史文化资源;
(五)以提升公共空间的服务品质为重点,增加公共空间的数量和规模,完善布局、优化功能;
(六)统筹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集约化提升改造,提高城市空间资源利用效率;
(七)落实绿色发展要求,开展既有建筑节能绿色改造,提升建筑能效水平,发挥绿色建筑集约发展效应,打造绿色生态城市;
(八)落实海绵城市、韧性城市建设要求,提高城市防涝、防洪、防疫等能力;
(九)推广先进建筑技术、材料以及设备,推动数字技术创新与集成应用,推进智慧城市建设。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台州湾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城市更新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城市更新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城市更新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应急管理、人民防空、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更新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在城市更新中应当发挥居(村)民委员会的作用。
第6条
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城市更新活动,投资、建设、运营城市更新项目。
第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台州湾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公众参与机制,畅通利益相关人和公众的意见表达渠道,依法保障公众在城市更新活动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8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为城市更新有关活动提供论证、咨询意见。
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由相关方面专业人士组成,具体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9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推进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数字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台州湾新区管委会依托城市更新数字化应用,对城市更新活动进行统筹推进、监督管理,为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提供服务保障。
第二章 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
第10条
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体检指标体系,开展城市体检工作,查找城市建设存在的问题和短板,研究制定对策建议,作为城市更新的重要依据。
第11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结合城市发展阶段和总体空间布局要求,识别更新对象,提出城市更新的规划目标、实施策略、阶段工作重点以及相关规划管控和引导要求。
第12条
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开展规划一致性审查。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明确总体目标、更新片区划分、项目实施计划、保障措施等主要内容。
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市区重点更新片区。
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前应当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
第13条
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城市更新实施的特点,将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城市更新规划目标、相关强制性管控要求和引导措施,落实到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中。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设计在城市更新中的应用。
第14条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组织编制片区策划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区重点更新片区策划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台州湾新区片区策划方案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片区策划方案应当明确片区发展目标、功能业态、空间风貌、公共要素配置、项目安排、运营模式等内容,对生态环境、历史文化资源等提出保护修复要求。
片区策划方案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在批准片区策划方案时,需要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应当依法先行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编制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前应当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
第15条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库,对项目库内的项目实行动态调整。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编制城市更新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章 城市更新实施
第16条
城市更新活动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州湾新区管委会统筹开展、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台州湾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确定城市更新实施主体。
第17条
城市更新实施主体应当在完成区域现状基础调查、更新意愿征询、存量资源整合等工作后,根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片区策划方案等,编制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更新方式、设计方案、资金统筹和运营方案、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内容。
城市更新中涉及土地供应的具体建设项目,无需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18条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过程中,城市更新实施主体应当与项目范围内相关物业权利人进行充分协商,并征询专家委员会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的指导。
第19条
城市更新实施主体应当将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报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附具专家委员会和利害关系人意见的采纳情况和说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报送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研究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重点更新片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应当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20条
城市更新实施主体应当根据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承担协议腾迁、租赁、购买、置换等归集权益工作和土地前期准备工作,依法办理立项、土地、规划、建设等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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