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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24-10-31 · 共 5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10-31
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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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4
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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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9
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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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4
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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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护水环境,防治水污染,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前山河流域的规划、建设、水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前山河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前山河自源头至下游石角咀处的所有干支流的集水区域。
第3条
前山河流域的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和生态补偿的原则。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对前山河流域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筹解决流域管理重大问题。
香洲区人民政府和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前山河流域规划实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前山河流域管理工作。
第5条
前山河流域实行属地行政首长负责制。设置市级、区级、镇街级、村(居)级河长,作为包干河段保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牵头组织河涌综合整治、协调落实各项工作举措,督导相关部门履行职责。
第6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前山河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前山河流域的管理工作。
第7条
前山河流域河道按照水系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前山河流域水系的统一管理。区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实施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前山河流域的河道实施日常检查监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职责行使前山河流域河道内的违法建设以及向河道倾倒废弃物、垃圾、违法取土等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第8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前山河流域的综合整治和保护管理目标责任制,对市相关部门、香洲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进行考核;香洲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对区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考核。同时建立评议机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香洲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香洲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对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评议,评议结果运用于相关部门的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
第9条
市人民政府、香洲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将前山河流域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前山河流域保护和治理。
第10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加强前山河流域行政执法联动,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以及应急联动,及时处理前山河流域的违法行为。
相关部门应当将前山河流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按照行政执法公示和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要求进行归集和共享。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前山河流域水闸、排洪渠、管网等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相关部门对水质、水量、水污染等水环境方面的监测数据和统计数据应当实时共享。
第11条
鼓励组织和个人通过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前山河流域的保护和监督。
香洲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应当为参加前山河流域保护活动的志愿者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12条
每年7月28日为前山河保护日。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13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前山河流域综合规划,作为前山河流域治理、开发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前山河流域综合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内容应当包括污染防治、岸线利用、防洪排涝、水系修复、文化保护等。
前山河流域综合规划应当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相衔接,内容应当包括区域布局管控、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等。
有关前山河流域的专项规划,应当遵循前山河流域综合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土地利用的,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第14条
编制前山河流域综合规划应当以公示等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15条
建筑、道路、广场、绿地、水系的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蓝线划定和保护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应当纳入前山河流域相关专项规划及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
第16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前山河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蓝线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告。前山河流域的水域面积应当大于10%,新建项目不得违反规划占用水域。
第17条
前山河流域滨水岸线的规划建设应当划定建设控制地带,保证滨水空间的延续性和完整性,并对公众开放;建设控制地带内,只能建设道路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旅游设施和公园等。
前山河流域滨水岸线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实施分类控制。前山河主河道陆域沿河纵深的建设控制地带不得少于八十米;广昌涌、洪湾涌、沙心涌陆域沿河纵深的建设控制地带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前山河流域其他滨水岸线建设控制地带按照相关国土空间规划执行,且不得低于相关国家标准。
第18条
在前山河流域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
(一)排放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砷、铬等水污染物的项目;
(二)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餐饮、娱乐项目;
(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建设项目;
(四)影响受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生息环境的建设项目;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19条
前山河流域的水质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水质状况、水污染防治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20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香洲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对前山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提出阶段性控制目标,明确整治任务责任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前山河流域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及相关整治进展作为前山河流域综合整治和保护管理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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