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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无废城市建设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4-10-15 · 共 3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10-15
安庆市无废城市建设条例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6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推进无废城市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美丽安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无废城市建设活动,旨在推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3条
无废城市建设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多元共治、依法治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4条
无废城市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积极参与、支持无废城市建设,践行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共同推动形成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在无废城市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废城市建设,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废城市建设工作。 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开发园区管理机构在其管理区域及职责范围内,统筹做好无废城市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无废城市建设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推动建立跨部门、跨领域的固体废物协同治理机制,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领域的无废城市建设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废物领域的无废城市建设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领域的无废城市建设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固体废物领域的无废城市建设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体育、科技、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邮政管理、供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废城市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无废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其他相关规划也应包括无废城市建设内容。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规划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明确主要目标、指标体系、重点任务、进度安排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结合本地本行业实际,加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预防和源头减量
第7条
在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全面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固体废物产生,实现固体废物源头减量。
第8条
加快推进石油化工、机械制造、纺织服装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发展循环经济、节能环保产业,构建绿色低碳循环经济体系。
第9条
持续推动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优化园区空间布局和产业结构,补齐和延伸园区产业链,完善园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园区资源能源高效、循环利用和固体废物源头减量。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加强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的指导和监督。
第10条
鼓励生产者开展产品绿色设计,优先选用方便回收、可循环利用的材料,提高产品的可重复使用性、可升级性、可修复性和耐用性。 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实施清洁生产,并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清洁生产的指导和支持。 支持化工、医药等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的企业研发、推广减少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
第11条
支持矿山开采企业从源头减少尾矿产生量,大力推进绿色勘查和绿色开采,有序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第12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有序推进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发展。 鼓励建设、施工等单位在项目设计、施工、材料选用等环节,优先选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措施,推动建筑垃圾减量化。 鼓励在施工过程中推行临时设施和永久性设施的结合利用、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的重复利用以及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再利用,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量。
第13条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推动生态循环农业发展,探索构建一二三产业融合、种植养殖结合的发展模式。 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开展农业清洁生产,采用节水、节肥、节药等先进技术,从源头减少化肥农药包装废弃物、废弃农膜等农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第14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充分考虑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循环利用等因素,优先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产品、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品和可重复使用产品。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带头开展绿色采购。 鼓励企业采购绿色低碳产品,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共同实现固体废物等源头减量。
第15条
倡导合理消费,开展“光盘行动”,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采取主动提醒消费者适量点餐取餐、提供“小份菜”和剩余食品打包服务等措施。 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引导公众减少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第16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电子商务、邮政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减少包装物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商务、市场监管、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鼓励和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减量包装。 第三章 管理和循环利用
第17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固体废物的回收和循环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填埋、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第18条
推动建立全品类、全链条、可追溯的固体废物分类回收体系,合理布局和建设固体废物集中收集、贮存场所和设施,保障与本地固体废物产生规模相适应匹配的固体废物循环利用和安全处置能力。 支持循环产业发展,合理布局循环利用产业园区,培育和引进相关企业。 引导和支持市场主体加大投入,按照规定参与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利用、处置体系建设。
第19条
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依法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开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推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支持产生粉煤灰、炉渣、脱硫石膏、尾矿、市政污泥等固体废物的企业拓宽循环利用途径,鼓励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相关规定用于生态环境修复。 鼓励按照标准利用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第20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规范危险废物管理,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妥善收集和安全处置。 鼓励化工园区等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的产业园区建设集中收集、贮存设施、场所,为园区和周边小微企业、科研机构、实验室、学校等危险废物产生量小的企业事业单位提供服务。 产生易燃性或者反应性危险废物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禁止混合运输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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