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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立法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01-05-21 · 共 6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9-26
西藏自治区立法条例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共 7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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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5
西藏自治区立法条例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共 7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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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5-21
西藏自治区立法条例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共 6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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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制定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3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4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5条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6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7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法规: (一)依照本自治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二)属于全局性和综合性的特别重大的事项; (三)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四)法律授权应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作出规定的事项。
第8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需要由地方性法规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国家专属立法权限外,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事项; (四)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授权作出规定的事项。
第9条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修改、废止权属于原制定机关。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10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可以就以下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自治区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应由地方性法规规定的事项,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作出规定的,应当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授权。 第三章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11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12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大会报告或者向提案人作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13条
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四章规定的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出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14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法规草案印发代表。
第15条
列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16条
列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17条
列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意见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18条
列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规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19条
列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20条
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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