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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禁毒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4-11-05 · 共 5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11-05
深圳经济特区禁毒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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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规范禁毒工作,加强毒品问题治理,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国务院《戒毒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深圳经济特区内的禁毒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3条
禁毒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4条
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禁毒工作部署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禁毒政策; (二)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工作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 (三)将禁毒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相关保障机制; (四)加强禁毒工作力量建设,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禁毒工作; (五)其他依法保障禁毒工作的相关职责。
第5条
市、区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禁毒工作,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组织编制禁毒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制定禁毒工作措施; (二)建立禁毒委员会主任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禁毒工作重大问题; (三)组织开展禁毒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宣传与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四)统筹组织开展毒情监测评估、禁毒重点整治和禁毒示范创建; (五)根据禁毒工作需要,调整本级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推动落实禁毒工作责任,组织督导检查,建立考核和责任追究等制度; (六)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禁毒工作职责。 禁毒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本级禁毒委员会的综合协调、督导考核等工作。
第6条
市、区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由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组成。各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禁毒工作制度和经费保障机制,定期向本级禁毒委员会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汇报禁毒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毒品查缉、毒品案件侦查、吸毒人员查处和动态管控、毒品原植物禁种、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分别负责管理所辖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和戒毒康复场所,并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所辖物流企业按照规定落实收寄验视、实名登记、安全检查、报告协查和从业人员禁毒培训等制度。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其参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相关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以及药物滥用情况监测等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禁毒相关工作。
第7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禁毒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统筹安排工作经费,组织实施本辖区禁毒工作,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二)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三)指导居民委员会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四)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禁毒工作职责。
第8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在居民公约中规定禁毒的内容。
第9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禁毒工作,引导、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戒毒社会服务等工作,并为其参与禁毒公益事业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10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禁毒委员会统筹协调、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禁毒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禁毒宣传教育,推动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
第11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设禁毒教育基地和平台,根据禁毒形势、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更新和优化宣传教育内容、方式。
第12条
教育和职业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学校、家庭、社会联动的在校学生毒品预防教育体系和涉毒问题监测处置机制,并组织实施学校毒品预防教育工作,指导、督促学校落实禁毒教学工作,组织开展禁毒社会实践活动。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及校园周边区域药品流通监管工作,加强在校学生涉毒问题日常监测。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禁毒教育纳入学校日常教育工作,提高学生的防毒、禁毒意识。
第13条
宣传和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规划、组织开展禁毒公益宣传和专题教育。 各类公共传播媒体、平台和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禁毒公益宣传。 支持在文化、旅游、体育等活动中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第14条
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航空、口岸、码头的运营单位,邮政、物流、快递企业以及提供即时配送、仓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报关等服务的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禁毒警示标志,公布举报方式,对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提供歌舞、演艺、住宿、休闲、游艺和互联网上网等公共娱乐和服务的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在场所、设施的显著位置设置禁毒警示标志,公布举报方式,对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第三章 涉毒风险要素管控
第15条
禁毒委员会应当组织、协调、指导其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落实禁毒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强对涉及毒品违法犯罪风险要素(以下简称涉毒风险要素)的情况监测和禁毒管控。 本条例所称涉毒风险要素包括: (一)涉嫌吸毒人员和社会面吸毒人员; (二)毒品; (三)毒品原植物及其种子、幼苗; (四)易制毒化学品; (五)禁毒监控对象; (六)禁毒重点行业场所、渠道环节、平台载体;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存在涉毒风险的要素。
第16条
禁毒委员会应当统筹建立健全涉毒风险要素信息收集工作机制。 有关单位和部门采集和使用涉毒风险要素信息,应当遵守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涉毒风险要素信息,不得非法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
第17条
公安机关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检测,确认有吸毒行为的,应当对其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动态管控。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吸毒人员,由现居住地公安机关负责动态管控,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18条
禁毒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应当会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加强对社会面吸毒人员分类评估管控工作的统筹组织、督促指导。 街道办事处负责禁毒工作的机构组织公安派出所、社区卫生医疗服务机构、禁毒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等单位,对在辖区内连续居住三个月以上的纳管社会面吸毒人员落实分类评估管控措施。 公安派出所向街道办事处通报辖区内社会面吸毒人员信息,并配合街道办事处做好社会面吸毒人员分类评估管控工作。 末次因吸毒违法被查处后,相关戒毒措施执行结束之日起不满五年的社会面吸毒人员纳入分类评估管控范围。管控措施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社会面吸毒人员分类评估管控规定执行。
第19条
禁止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烟草制品等物品中添加毒品原植物及其种子、幼苗或者相关非法制品,禁止非法添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等物质。 包装、广告和标识不得含有毒品、毒品原植物的文字、图案等元素,但用于禁毒宣传教育的除外。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烟草制品等物品的检测、检疫工作以及对包装、广告和标识的审查、审核工作。
第20条
公安机关和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和落实信息通报、风险监测、流向追溯等管控措施,加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等物质的监督管理,防止其流向涉毒渠道。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使用、储存、进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等物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台账登记等相关措施,严防上述物质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出现其他非法流转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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