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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藏族自治州平安建设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4-10-29 · 共 4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10-29
黄南藏族自治州平安建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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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推进平安黄南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平安建设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平安建设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坚持共建共治共享。
第4条
平安建设的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国家政治安全;
(二)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法预防和惩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三)健全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预防控制体系;
(四)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五)防范和化解重点领域风险;
(六)预防和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
(七)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
(八)健全基层治理体系和机制;
(九)平安建设其他任务。
第5条
平安建设实行领导责任制。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为本机关平安建设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平安建设工作直接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平安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6条
平安建设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工作职责,明确工作目标,确定工作任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7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平安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平安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8条
自治州、县(市)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统筹推进、协调指导、督促落实本行政区域平安建设,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实施平安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二)贯彻、执行平安建设相关的决议、决定;
(三)研究制定平安建设的政策措施、工作方案;
(四)分析研判平安建设形势,协调解决平安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五)开展平安建设考核工作;
(六)协调处理平安建设其他工作。
第9条
自治州、县(市)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根据平安建设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作为平安建设成员单位。
平安建设成员单位应当履行平安建设职责,指导、督促、推进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平安建设工作。
第10条
自治州、县(市)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建立具有监测、预警、防控、处置等功能的数字平安系统,提升平安建设智能化、信息化水平和预测预判预警社会风险的能力。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平安建设相关业务数据采集、研判、运用、共享等工作,及时向数字平安系统提供相关信息,做到信息和资料真实、完整、准确,不得瞒报、漏报、迟报、谎报、拒报。
第11条
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建立联动工作机制,统一受理、分流、督办、反馈本行政区域人民群众有关社会治安、矛盾纠纷等方面的求助和投诉。
第12条
自治州、县(市)应当与相邻地区建立平安建设协作机制,在化解边界纠纷和草场纠纷、处置突发事件、查处违法犯罪等方面开展协作,促进区域之间安全稳定。
第三章 重点防治
第13条
自治州加强政治安全体系和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维护国家政权安全、制度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密防范和依法打击各种渗透破坏、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非法组织、暴力恐怖、宣扬邪教以及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14条
自治州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促进宗教和顺、社会和谐、民族和睦。
第15条
自治州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强化生态安全措施,防控生态环境安全风险,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牧、林业和草原、水利等部门应当落实生态环境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依法保护土地、草原、森林、湿地、河湖、矿产等自然资源,做好自然资源纠纷化解工作,依法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水利部门应当做好河湖排污、供水源地、水库大坝安全监管工作,预防河湖、水源污染,防止出现涉水安全事故。
第16条
自治州坚持打防结合、整体防范、专群结合、群防群治,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落实治安防范措施,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发挥专门机关作用,坚持常态化扫黑除恶,健全和完善源头预防和惩治机制,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第17条
教育、公安、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文体旅游广电、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学校周边安全综合治理,指导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开展交通出行、食品安全、健康上网、毒品预防、心理健康、应急逃生、消防知识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知识教育,维护校园安全秩序。
第18条
文体旅游广电、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文化市场监督管理,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制作、播放、出版和销售反动、暴力、恐怖、淫秽、迷信、邪教等有害出版物,以及非法安装卫星接收设备等违法行为,持续开展扫黄打非工作,推进平安文化市场建设。
第19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健全公共安全源头预防、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应急处置责任制度,落实公共安全主体责任,制定应急处突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依法预防和处置各类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维护本行政区域公共安全。
第20条
举办文娱、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承办者应当依法申请安全许可,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对承办活动安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的管理者负责活动场所及设施的安全。
对经批准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维持活动现场及周边治安、交通秩序。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服从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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