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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松花江沿江旅游发展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4-11-01 · 共 4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11-01
哈尔滨市松花江沿江旅游发展促进条例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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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科学利用松花江沿江旅游资源,提升松花江旅游品牌形象,推动旅游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一江居中、南北互动、两岸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黑龙江省促进旅游业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松花江沿江旅游发展的规划布局、服务保障、设施建设、监督管理等工作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松花江沿江旅游发展范围,是指松花江干流西起双城区义马哈拉林河入江口,东至依兰县小砬子沟村的水域,以及沿江区、县辖区内具有旅游发展基础和发展潜力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依据松花江沿江旅游发展专项规划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3条
松花江沿江旅游发展坚持规划引领、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开放共享、安全保障的原则,推动旅游产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与历史文化传承相结合,与城市形象塑造相结合,与宜居宜业城市建设相结合,充分挖掘松花江沿江生态魅力、时尚活力,加快发展沿江四季全域旅游,突出夏季亲水避暑、冬季赏冰乐雪的文化、运动、休闲特色,打造松花江沿江黄金旅游带,提升城市影响力。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对松花江沿江旅游发展实行统一领导,统筹推进沿江旅游发展的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组织搭建旅游发展平台,谋划招商引资项目,及时研究解决沿江旅游发展涉及的工作机制、部门职责、重大项目落实等问题。 沿江区、县人民政府是本辖区沿江旅游发展的责任主体,按照松花江沿江旅游发展专项规划,做好辖区内沿江旅游发展的管理、服务以及旅游项目的推进落实等相关工作。 沿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沿江旅游发展的相关具体工作。
第5条
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松花江沿江旅游发展的综合协调、行业指导和宣传推广,牵头推进沿江旅游市场发展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水务、海事、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商务、公安、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据松花江沿江旅游发展专项规划,按照职责协同做好松花江沿江旅游发展相关工作。职责难以划分时,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明确。 第二章 规划与发展
第6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和改革、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水务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松花江流域综合规划及防洪等专业规划,统筹沿江区域生态环境、历史风貌、人文景观以及城乡发展需求、公众亲水乐水需求,依法编制松花江沿江旅游发展专项规划,明确沿江旅游区域具体范围、发展目标、功能分区、设施布局、管控要求、整体天际线等内容,并与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编制的松花江沿江旅游发展专项规划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沿江旅游发展专项规划经表决通过后,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松花江沿江旅游发展专项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变更。
第7条
松花江沿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松花江沿江旅游发展专项规划,结合区段功能、区位条件、区域特色等,发展本地特色旅游。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沿江区、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区域旅游合作机制,加强旅游资源开发、旅游线路设计和市场联合推广等方面的交流合作,推动松花江沿江旅游协同发展。
第8条
市人民政府和沿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培育沿江旅游新业态,推动沿江旅游产业与文化、康养、农业、体育等领域的深度融合,完善吃、住、行、游、购、娱一体的旅游产业链,促进沿江旅游全域全季全业发展。
第9条
沿江区域内的旅游产业项目建设应当符合松花江沿江旅游发展专项规划确定的功能分区和开发强度控制等级,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防洪和航道安全,充分考虑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保护自然岸线、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不被破坏。
第10条
市人民政府和沿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历史文化保护与沿江旅游发展相结合,加强对沿江区域文物古迹、历史建筑、文化街区、特色村落、非遗技艺等资源的保护传承,保持传统风格和历史风貌,留存时代记忆,塑造具有地域特色的文化标识。 市人民政府和沿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松花江历史文化研究,深入挖掘松花江历史文化资源,讲好哈尔滨故事。
第11条
市人民政府和沿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文化产业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依托大剧院、音乐厅、博物馆、美术馆等场馆开展旅游文化活动。 市人民政府和沿江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景区等场所提升文化内涵,开发文化体验项目,支持驻场演出、沉浸式体验、线上演播等业态发展。
第12条
市人民政府和沿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沿江冰雪资源,发展冰雪观赏、冰雪节庆、冰雪运动、冰雪赛事、冰雪游乐、冰雪演艺、冰雪度假等冰雪旅游产品,统筹设计特色冰雪旅游线路,打造冰雪旅游度假胜地。 市人民政府和沿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独特冰雪旅游资源,借助哈尔滨旅游品牌优势,搭建经济发展平台,开展冰雪经贸等活动,把冰雪经济作为本市经济发展新增长点。
第13条
市人民政府和沿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托革命旧址、遗址和纪念设施,打造沿江红色旅游产品,推广沿江红色旅游精品线路,彰显哈尔滨为中国革命和建设作出的贡献,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
第14条
市人民政府和沿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挖掘农村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突出田园生态、传统民俗、乡村民居的特点,引导开发农家乐、种植体验、果蔬采摘、花卉观赏等乡村休闲旅游项目,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乡村旅游规范化、品质化、特色化发展。
第15条
市人民政府和沿江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托森林、湿地、温泉等生态资源,开发具有安全保障的保健养生、旅居养老、康复疗养等旅游产品,促进康养旅游发展。
第16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借助哈尔滨国际经济贸易洽谈会、东北亚文化艺术创意设计博览会等国际博览会、交易会、文化艺术交流会、学术研讨会等,吸引游客前来洽谈贸易、观光旅游,开发特色会展旅游产品,促进会展旅游专业化、国际化、精品化发展。
第17条
市人民政府和沿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利用符合条件的工业遗存、老旧厂房等,开发具有科普教育、文化展示、工艺演示、产品体验、休闲娱乐等功能的工业旅游产品和线路。
第18条
市人民政府和沿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依托自然生态资源、文化遗产资源、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旅游景区等建设研学实践教育基地,创新开发健康安全的研学旅游产品,增强亲近大自然体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19条
市人民政府和沿江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湿地等自然资源,在沿江景区、公园、乡村旅游景点等推进汽车旅游营地、露营营地建设,配套物资供给、水电保障、道路指引、医疗救助、应急救援等方面的服务保障体系,发展露营文化品牌。
第20条
市人民政府和沿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区位布局、夜间景观、标志建筑、商业设施等综合要素,引导进行景区、街区、商业橱窗的亮化展示,探索市场化灯光秀表演,打造松花江沿岸时尚夜景。 市人民政府和沿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旅游经营者通过举办餐饮美食、演艺娱乐、游船观光等主题活动,培育参与性、体验性强的夜间经济业态,丰富沿江夜游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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