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海南自由贸易港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4-11-29 · 共 4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11-29
海南自由贸易港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0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开放型数字经济创新高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促进公平与效率更加统一的新经济形态。
第3条
数字经济发展应当遵循创新引领、融合发展,应用牵引、数据赋能,公平竞争、安全有序,开放合作、包容审慎的原则。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推进协调机制,确定数字经济产业发展重点,统筹部署、组织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及时协调解决数字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数字经济规划和建设工作,协调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布局建设,统筹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促进数据领域国内外合作交流。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数字经济产业相关发展规划,推进工业数字化转型,协调推动数字基础设施重大工程实施。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数字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数字经济发展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数字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建设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以信息网络为基础,为经济社会发展及居民生活提供感知、传输、存储、计算及融合应用等基础性信息服务的公共设施体系,主要包括通信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新技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布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应当对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确定的设施位置、空间布局等内容作出安排。新建、扩建建设工程,根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需要配套建设数字基础设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配套建设数字基础设施的要求纳入规划条件。 交通、电力、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基础设施规划应当结合数字经济发展需要,与数字基础设施相关规划相互协调和衔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支持高速公路、沿海公路等沿线管道资源共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优化数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评手续和流程。电力部门应当加强电力设施同步配套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数字基础设施与铁路、城市轨道、道路、桥梁、隧道、电力、地下综合管廊、机场、港口、枢纽站场、智慧杆塔等基础设施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共商共建共享共维。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通信光缆、海缆、基站等数字基础设施所需用地、用林、用海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优化相关手续办理流程,保障数字经济重大项目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安排必要的用地指标,保障数字经济重大项目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迁移、拆除数字基础设施,不得危害数字基础设施安全。确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迁移、拆除数字基础设施的,应当在拆迁前安排重建所需用地或者依法给予补偿。
第7条
省通信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通信网络布局和建设,推进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建设、光纤网络和互联网络优化升级,加强骨干网、城域网和接入网建设,提高网络容量、通信质量和传输速率,加强海岛、海域、山区等地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农村电信普遍服务优化升级。 工程建设、设计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建设设计标准和规范,预留通信网络等数字基础设施所需的空间、电力等资源,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老旧小区改造应当配套建设通信网络基础设施。 公共机构和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所有者、管理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支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开放建筑物、绿地、杆塔等资源,推进智慧杆塔建设和一杆多用。禁止收取进场费、分摊费等不合理费用。
第8条
省通信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国际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基础电信运营商设置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建设国际海底光缆、合理布局海底光缆登陆站、规划预留通信海缆专业管廊、提升区域海缆维保能力,结合实际探索推动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建设,打造国际信息通信枢纽。
第9条
省数据、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算力基础设施建设,统筹陆地、海底数据中心合理布局,推动通用计算、智能计算、超级计算等多元算力建设,推动以云服务方式统筹算力资源,提升云服务供给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字经济项目用能支持,推进数据中心向绿色低碳方向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数据中心采取参与绿色电力交易、开展新能源电力专线供电等方式降低用电成本,提升分布式光伏、海上风电等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对纳入省级规划和重点项目的数据中心、智算中心、超算中心建设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将可再生能源利用目标和方案作为节能审查重要内容,依法依规办理节能审查手续,切实加强用能保障。 鼓励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数据中心建设,支持开展算力租赁等服务。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建设算法模型平台和数据集,鼓励开展人工智能训练和应用服务,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产业的深度融合应用。
第11条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北斗系统、卫星通信网络、地表低空感知等空天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打造空天地海一体化信息网络。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加强航天发射场等区域的无线电监测设施建设,提升航天发射等重点业务频率全时段保护性监测能力。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推进车联网建设和应用,统筹建设云控基础平台,推动建设通信、感知、计算等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提升车载终端装配率,推进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标识等数字化联网改造,开展智慧公交、智慧乘用车、自动泊车及低速无人车等多种场景应用试点,促进车联网规模化示范应用。
第13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海南自由贸易港数字产业发展,通过推进产业链强链补链、培育产业集群等方式,加快发展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构建具有海南自由贸易港特色的数字产业集群,提高数字产业整体竞争力。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全省数字产业发展要求,加强市场主体培育和服务,鼓励和支持数字经济产业主导型企业发挥技术和资源优势,引领中小微企业协同发展,构建大中小微企业协同共生的数字经济产业生态。
第14条
省人民政府科技部门应当会同数据、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海洋等有关部门推动技术创新中心、中试研究基地等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整合创新要素资源,围绕数字经济重点领域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培育发展人工智能、元宇宙、脑机接口、低空经济、深海开发等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加强国内外科技交流与合作,在高端芯片、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领域开展关键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合作。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推动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培育壮大计算机、智能终端、通信设备及线缆、电子元器件等产业,完善集成电路产业供应链体系,加快重大项目推进、产业链上下游对接配套和龙头骨干企业培育,打造特色优势集成电路产业集群。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支持发展火箭产业链、卫星产业链、数据产业链,打造卫星互联网产业基地,开展卫星大数据应用技术攻关,支持开展卫星数据应用国际化合作,推动卫星遥感、地理信息、北斗定位等技术在交通运输、应急救援、精准农业、环境监测等领域的应用。
第17条
省通信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推进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和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开展互联网数据中心、内容分发网络、互联网接入服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以及信息服务中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网络出版、网络视听、互联网文化经营除外)、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等业务。
第1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推进软件产业发展,支持建设高水平软件产业园区,培育壮大工业软件、行业应用软件、平台软件、嵌入式软件等产业,构建自主创新的基础软硬件产业生态。 支持建设开源社区、开源平台等,鼓励企业面向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自动驾驶、区块链等领域布局开源项目。 对于进口、分销、销售或者使用大众市场软件(不包括用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软件)及含有该软件产品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转让或者获取企业、个人所拥有的相关软件源代码作为条件要求。
第1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发展互联网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支持企业利用数字技术开发运营数字影视及短视频、网络直播、灵活用工、在线教育、数字文化、网络货运、游戏、创意设计等互联网平台,引导平台有序推进生态开放。鼓励企业探索建立共享科技资源、共享物流、共享出行等共享经济新型组织模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网信、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监管制度,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对数字经济领域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促进平台经济和共享经济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平台管理规则和制度,依法依约履行产品和服务质量保障、网络安全保障、数据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不得利用数据、流量、技术、市场、资本优势,排除或者限制其他平台和应用独立运行,不得损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第2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商务、网信、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字贸易细分领域和经营主体发展,促进内外贸市场对接,发展国际数据中心业务,支持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做大互联网批发零售业规模,推动来数加工等国际数字贸易业务创新发展,培育壮大游戏出海、跨境直播、数据标注、卫星数据服务等特色数字贸易,开展国际互联网数据交互试点,鼓励数字服务企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面向国际的业务板块,打造海南自由贸易港数字贸易聚集地。
共 2 页第页